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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元電鍋案引爭議 揭假油案前彰檢檢座鄭智文:我會判無罪

    2025/12/03 10:21 記者湯世名/彰化報導
    鄭智文(左)在當檢察官時還曾偵辦電鍍工廠偷排廢水案。(資料照)

    鄭智文(左)在當檢察官時還曾偵辦電鍍工廠偷排廢水案。(資料照)

    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價值32元的回收電鍋轉贈給拾荒婦,昨遭士林地院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引發社會輿論嘩然。當年偵辦大統假油案聲名大噪的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鄭智文對此案指出,其實不是「無法可解」,而是「法官敢不敢解」。他並強調「如果我是法官,我會直接判無罪。」

    現任律師事務所的鄭智文指出,最高法院早有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已審編為判例),明文指出,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這就是刑法理論裡的「實質違法性理論」。

    他認為,犯罪成立必須經過3道關卡,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形式阻卻違法事由或實質違法性)、罪責性(規範罪責論,以期待可能性為其中心)。32元電鍋案就算第1關「構成要件該當」,第2關「實質違法性」以上開判例可能可以阻卻違法。

    鄭智文並強調,如果他是法官,他就敢引用74年判例直接判無罪。另外在罪責阻卻乃為法律寬恕的行為,至少可少予非難或無可非難,也是可以多加考慮的法律見解,這兩個點都是前開判例真正的意旨,因為法律要近乎人情。聖經彌迦書第六章說,「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可以把這句聖經寫進判決書。

    鄭智文說如果他是法官會判清潔員無罪。(圖由鄭智文提供)

    鄭智文說如果他是法官會判清潔員無罪。(圖由鄭智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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