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努力減刑! 清潔員送32元電鍋行善遭控貪污 判決理由曝光
2025/12/02 13:59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台北市北投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工作時清運到的電鍋送給老婦,涉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今(2)早法院宣判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清潔隊垃圾車示意圖。(記者蔡愷恆攝)
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因處於熱心,將從資源回收廠的32元電鍋轉手贈與拾荒老婦,本意是希望對方可以煮飯過日子,但卻遭到隊上檢舉,並被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黃男雖犯職務侵占,但因「自首、全數繳回、行為輕微且價值甚低」,經多次減刑後,今上午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僅科短期自由刑並宣告緩刑,以維持公務員廉潔之最低要求。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自1990年起任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負責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去年7月26日傍晚,他於北投資源回收轉運站内,擅自拿取資源回收車上的大同電鍋,載回住處後確認可使用,隔天再轉贈他人;經法院認定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黃男行為已構成「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法院指出,黃男在偵查機關尚未知悉前主動自首,並繳回全部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仍因其公務員身分與行為影響,不予免除。
判決也提及,減刑的關鍵理由為,電鍋價值僅32.56元,行為與犯罪類型相比屬輕微,未造成重大損害,遂依法再減輕其刑;惟考量其公務員身分及影響,法院認仍應科刑,不予免除刑罰。因同時具多項減刑事由,採「遞減」方式計算,依規定可減3分之2以下。
至於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情狀可憫恕」規定?法院審理後認為,雖黃男有可憫恕情狀,然其身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侵占資源回收物,損害公務廉潔,仍須給予一定刑事制裁,故未再依該條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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