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貪3萬報酬」中風男賣帳號給詐團洗錢 判刑6月再賠250萬

    2025/12/01 08:42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
    彰化謝姓男子為貪3萬報酬,賣帳號給詐團洗錢656萬元。彰化地院審理,依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對彭姓被害人賠償250萬元。(記者陳冠備攝)

    彰化謝姓男子為貪3萬報酬,賣帳號給詐團洗錢656萬元。彰化地院審理,依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對彭姓被害人賠償250萬元。(記者陳冠備攝)

    彰化謝姓男子因中風無法工作、只能靠補助度日,面對經濟窘迫,只好將個人銀行帳戶,以3萬元代價賣給詐騙集團使用,因此導致4 名被害人遭騙匯款共656 萬元。謝男辯稱只是缺錢,未實際參與詐騙。法院審理,仍將謝男依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民事部分更須賠償其中一名被害人250萬元,可謂得不償失。

    判決書指出,謝男於去年11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以3萬元販售給詐騙集團。該集團隨即於IG、臉書等平台刊登投資訊息,誘騙蔡姓、彭姓等4名被害人投資股票。4人信以為真,分別匯出123萬、250萬、202萬及81萬元至謝男帳戶,詐團得手後,立即將錢轉匯一空,等被害人發現時已經來不及,只好到警局報案。

    謝男到案後坦承有賣帳戶收取3萬元報酬,但辯稱自己因中風、無業、為經濟所逼而受誘惑,並未實際參與詐騙過程。不過檢察官偵辦後,認定謝男提供帳戶已構成幫助洗錢,依法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8個月。

    法官審理認為,謝男雖經濟困頓、身體狀況不佳,但具備基本判斷能力,應可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可能用於犯罪,其責任難以免除;惟考量謝男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僅為幫助犯、責難性較小,且自白犯行,最終判6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並沒收其犯罪所得3萬元。

    然而遭詐騙250萬元的彭姓被害人心有不滿,另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面對求償,謝男辯稱,「我現在沒有錢可以賠償」。法院審理後,認定謝男提供帳戶幫助詐欺的侵權行為屬實,判決他應全額賠償彭女25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