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5警壓制揮刀醉漢釀死 高院認執法無過失也判無罪
2025/11/05 15:0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桃園5警處理酒醉揮刀鬧事醉漢,將他壓制並上銬,防止危害他人,不料醉漢送醫不治,高院認定5員警執法無過失,均判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桃園市警局蘆竹分局彭姓等5名員警,6年前處理游姓男子酒後在街頭揮刀鬧事,為防止游男傷及他人,將他壓制在地卻造成休克昏倒,送醫不治,桃園地檢署認定5名員警壓制的過失行為,與游男死亡有因果關係,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桃園地院認為5名員警執法過程已盡注意義務,並無不當,均判無罪。全案上訴,高等法院認為5名員警依現行犯逮捕,施以管束及上銬,合法及且無過失,今均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蘆竹分局2019年8月20日接獲報案,光明路一家餐廳門口發生糾紛,游姓男子酒後情緒失控,拿出折疊式鋸刀在街頭揮舞,南崁派出所呂姓、鍾姓警員趕往處理,呂員先上前勸說,卻遭游男揮拳打傷臉部,遂呼叫林姓、許姓及陳姓等3名警員到場支援,5人合力將游男壓制在地、分別以膝蓋抵住游男雙肩及四肢,由陳員反銬游男雙手,游男過程中發出嘔吐、呻吟等聲音,游男女友也3度向員警反應「太用力」,游男因5名員警未減輕力道而昏迷,經送醫搶救2天後不治。
檢方調查游男的死因為「酒精中毒」及「姿勢性窒息」,檢方認為,游男當時發出呻吟、嘔吐聲,警員不顧他已被上銬,仍持續重壓在地,認定5名員警均有過失,且與游男死亡間有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5人。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游男當時處於極度酒醉,非理性且極度激動狀態,手持鋸刀與他人發生爭執,又攻擊員警,拒不配合上銬,有危害他人生命及公共安全之虞,警方實施壓制行為屬合法且必要。
另外,游男遭上銬後,警方壓制的人數、力道及部位,均伴隨游男抗拒情形減緩而有相應調整及降低強度,並持續注意其身體狀況、通報救護車將游男送醫,員警對游男的傷勢處置已盡注意義務,並無不當,判5名員警均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告認定游男死亡原因是「姿勢性窒息」且與警員之壓制行為相關,仍有諸多存疑之處,參酌游男心臟阻塞情形已達足以導致心因性猝死程度,加上游男死亡前有情緒激動(酒後鬧事)、身體掙扎(被壓制過程)、酒精作用(心臟損害)等外部因素存在,無法證明游男死亡原因為檢方所指的「姿勢性窒息」。
高院也指出,呂員等5人當場依現行犯逮捕游男,施予管束及上銬,防止他繼續對旁人有危害行為,符合發動逮捕及管束要件,壓制過程中,亦注意游男狀況,並無過失,今仍判5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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