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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人失蹤79年宣告死亡 銀行急著要她「死」 原因曝

    2025/10/24 20:1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曾婦在日治時期戶籍登記在台南州台南市開山町二丁目83番地,現今開山路35巷39弄一帶,台新主張曾婦光復後初次設籍時失蹤。(翻攝中央研究院百年地圖)

    曾婦在日治時期戶籍登記在台南州台南市開山町二丁目83番地,現今開山路35巷39弄一帶,台新主張曾婦光復後初次設籍時失蹤。(翻攝中央研究院百年地圖)

    台新銀行為回收債權,鎖定債務人繼承的遺產,卻卡在死亡認定。原來台新主張1873年出生的曾婦超過百歲,請法院將死亡公示催告縮為2個月,但台南地方法院駁回,仍依規定公告6個月,並於今年光復節前夕裁定曾婦死亡。

    台新銀行是曾姓男子的債權人,為了處理繼承問題,主張曾男的長輩曾姓婦人自從1945年台灣光復後就失蹤,行蹤長期不明,銀行若要執行債務,須先完成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台新認為,曾婦的戶籍資料年代有誤,她是昭和6年、1873年出生,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年滿百歲者的死亡公示催告可縮為2個月,以期早日確定法律關係、加快債權回收。

    台南地院在今年3月首次裁定,准許台新銀行聲請死亡宣告,但要公告6個月,尤其他鄉相關人可能提供曾婦的生死訊息。台新不服抗告,認為曾婦可能已經失蹤快80年了,如果現在還活著,也已經超過百歲了,請求縮短催告期限。

    合議庭5月裁定指出,以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原則為6個月以上,百歲以上者「可以」依法院裁量來縮短,不是可以一律縮短到2個月,為了維護民眾權益,維持公告6個月公告,駁回台新銀行抗告。

    這個月公告期滿,無人陳報曾婦生存,台南地院在光復節前,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及第9條的推定規則,認定曾婦自1946年10月1日初次設籍後即失蹤,至修法前生死不明已逾10年,依規定推定死亡時間為1956年10月1日中午,宣告曾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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