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149變151!國道警竄改陷車主危險駕駛 判刑1年罰6萬
2025/10/08 17:2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國道警察以雷射槍執行超速取締。示意圖,圖中人車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國道警察第七大隊快官分隊陳姓警員以雷射測速槍取締超速,拍到蔡姓車主4張嚴重超速照片,但照片模糊,依法不能成為超速證據,警員仍對車主開出2張嚴重超速罰單,車主發現車牌模糊,提出申訴,意外揭發陳員為了讓車主觸犯「危險駕駛」,將其中一張車速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陳員被提告偽造文書,經過彰化地院審理,法官判處陳員1年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警員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處執行超速取締,發現蔡男嚴重超速,用測速雷射槍拍照取締,測得4張時速分別為146、147、149、151公里的超速紀錄。陳員明知照片車牌模糊即無法開罰,仍寄出2張(一罰車主,一吊扣牌照)超出限速40公里的罰單,其中一張時速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蔡姓車主因「行車速度超過國道最高速限40公里(限速110公里)」危險駕駛而被開罰,處以高額罰金並吊扣牌照半年。
蔡男接到「模糊照片」罰單後,提出申訴,意外揭發陳員竄改車速。
法院審理時,陳員指稱,他對國道超速行徑深惡痛絕,才會竄改,他因此被懲處,影響考績,已學到教訓;辯護律師以其執行公務觸法屬「情輕法重」為由向法官請求減刑。
審理法官說,被告擔任交通警察,對其所職掌之業務法令應有所了解,其負責處理事故、取締違規職務等情事,理應對取締法令及流程嫻熟,身為公務員,自應比一般民眾更遵守法紀、廉潔操守,如有違法失序行為,所負責任自應較一般民眾為重。擅自竄改取締違規照片,一般人皆知屬不合法之行為,影響管理裁罰之正確性,並損及社會大眾對公務員執法之廉潔及公信力,影響層面涉及公益,考量被告身為執法警察之身分,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故不能減刑。被告所為已損害蔡姓車主權益,同時損害國道七隊交通裁罰之正確性,判處陳姓警員1年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