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皮逃債?金車集團追討7億投資款遭拒 法院引「揭穿公司面紗」獲賠4億
2025/08/01 20:39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法院審理發現,兩家公司使用相同網址,經檢視契約條款及董監事人員重疊等事證,認定被告方設立愛物科技為逃避清償,構成濫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遂援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否定其公司獨立性。(資料照)
台灣知名飲料大廠金車集團訴請追償愛樹科技7億元投資款項案,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愛樹公司將資產轉移至新設的愛物科技,構成規避債務,四名負責人亦涉協助脫產,法官並援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判兩家公司應連帶清償4億元及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指,子公司若因股東或母公司濫用權利,而從事不法掏空或造成損害,若仍維持「股東有限責任」及「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等公司法原則,那麼子公司若資產不足甚至倒閉,將使受害人求償無門,此時就應例外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由幕後控制公司的股東、母公司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有金融圈人士指出,本案凸顯法律日益重視公司實質控制,提醒企業股權轉移與資產重組須謹慎,以免負擔連帶責任。
判決指出,金車公司為協助發展臭氧清淨設備,創辦人李添財於1999年與關係企業共同投資成立愛樹科技,2008年因受金融海嘯重創,有意出售愛樹公司,並將持股以560元象徵性轉讓予被告方,雙方簽訂《企業讓渡契約》,由愛樹承擔包含金車7億元借款在內的全部債務,並依公司盈餘分期償還。
金車集團主張,自2012年起愛樹公司營運改善,但取得台積電訂單後,不僅未依約清償,反以公司盈餘支付個人債務及逾7000萬元專利授權金,2015年更設立「愛物科技」,轉移原業務與資產,形同脫產掏空。
被告答辯,金車所投入的7億元資金已轉為愛樹科技的股權,並非債權,不存在債務責任。法院則指,契約第5條即明確記載讓渡時「乙方概括承受公司負債約7億元」,並非股權對價,因此債權結構無誤,主張債權被轉為股權者,缺乏具體證據,不予採納。
士林地院審理時發現,兩家公司使用相同網址,經檢視契約條款、金流紀錄、公司營運連續性及董監事人員重疊等事證,認定被告設立愛物科技為逃避清償,構成濫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遂援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否定其公司獨立性,判令愛樹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連帶給付金車4億元及自2017年起算之法定利息,愛物科技則就相同金額負連帶責任。
有金融圈人士解析,被告方於未清償債務情況下,將資產轉移至愛物科技,並以新法人名義延續原業務模式,法院認為此舉具規避責任之虞,屬利用公司制度掩護個人利益的行為,將個人及關聯公司納入清償主體。
金融圈人士認為,本案亦凸顯法律在公司讓渡與資產重組過程中,已日益重視實質控制與經濟實質,而非僅憑公司登記形式判斷責任歸屬;對企業經營者而言,未來在進行股權轉移、公司分拆或資產配置時,須更加謹慎評估潛在債務承擔風險,避免遭法院揭穿公司面紗,進而負擔個人或新設實體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