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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文智棄保落跑!高院法官邱忠義送議處 陳勇松懲戒罰俸10個月

    2025/08/01 19:2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商界聞人鍾文智炒作TDR,卻在判刑確定後聞訊落跑。(資料照)

    商界聞人鍾文智炒作TDR,卻在判刑確定後聞訊落跑。(資料照)

    股市聞人鍾文智被控炒作歐聖等五檔TDR,套利4.7億元,不料在最高法院判決後,早一步聞訊棄保潛逃,旋即遭北檢通緝。據查,替最高法院開庭的時任高等法院庭長邱忠義、法官陳勇松未對鍾文智延長科技監控,成為眾失之的。事發後,司法院立即拔掉邱的庭長職位,高等法院則將邱、陳2人送請法官評鑑委員會個行個案評鑑(法評會);法評會認定2人分別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多項違失,情節重大,今做成決議,將邱移送司法院人審會議處,陳有懲戒必要,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現職月俸總額10月。

    邱忠義移送人審會 陳勇松移送職務法庭

    高等法院綜合檢方、司法院調查事證,認定邱忠義、陳勇松辦理鍾文智強制處分案分別擔任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分別有4項違失事實:一、合議庭以審理單方式裁定被告增加交保金2千萬、及不延長科技監控的處分,陳勇松未將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僅由書記官以電話單方告知鍾文智的辯護人辦理加保事宜;二、該裁定遭外界質疑未宣示或送達後,邱忠義及陳勇松因認為該審理單未充分表明合議庭所持理由,由邱忠義2度在審理單上增補文字,陳勇松並增補該審理單所載評議附件。

    另外,第三項違失是陳勇松發現書記官製作詢問檢察官意見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不完整,指示書記官重新製作完整對話內容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並逕予抽換,最後一項是,陳勇松辦理鍾文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國開會案件及聲請變更報到地點案件,經合議庭裁定後,陳勇松分別於裁定事由發生後或結束後,才將裁定正本送達給高檢署檢察官。

    法評會依法通知邱忠義、陳通松到場陳述意見,並綜合司法院、高等法院、高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提供的資料,並審酌邱、陳歷次所提的書狀及到會陳述意見等,今做成決議,認定邱忠義就「事實二」部分,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陳勇松部份,包括就「事實一」部分,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察官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的公平性,情節重大。

    另外,陳勇松就「事實二、三」部分,均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陳通松就「事實四」部分,嚴重侵害檢察官的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的公平性,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定,邱忠義、陳勇松相關違失行為分別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為」、第5條「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之規定,均屬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坦承一時失慮,經法官評鑑程序,應會記取教訓,及考量歷年考評紀錄良好,屬偶發的違失,雖有可議,尚無懲戒必要,報請司法院人審會議處。

    至於陳勇松部份,法評會認為陳為受命法官,除有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的違失,還有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將裁定正本未及時送達檢察官,可見他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的習慣作法,所為已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但考量他平時考評紀錄良好,及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公務秩序影響程度及所生損害,有懲戒必要,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鍾文智已被判刑1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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