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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提供「修正版論文」當證據告陳時奮 高院認具相當惡性

    2025/07/31 15: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今將高虹安涉誣告罪從一審判刑10月改判為6月,高院指出,高確實涉誣告,且迄今仍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不過,整體惡行並未達到一審認定的重大程度,因此改判,且盼高改過自新。(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今將高虹安涉誣告罪從一審判刑10月改判為6月,高院指出,高確實涉誣告,且迄今仍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不過,整體惡行並未達到一審認定的重大程度,因此改判,且盼高改過自新。(記者楊國文攝)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因不滿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對陳提告加重誹謗罪,經北檢不起訴後,陳提起自訴反控高虹安誣告罪,台北地院認定高明知其博論有大幅抄襲情事,仍對陳提告,有誣告罪的直接故意,判刑10月,高不服上訴堅稱博論沒有抄襲,請求判無罪,高等法院仍認定高有誣告罪行,但整體惡行並無一審認定的重大程度,今改判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判決認為,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大篇幅原文抄錄本案期刊論文內容,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人無從知悉該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本案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貢獻程度等事項,而涉及侵害學術倫理、資策會著作權的爭議問題。

    而且相關爭議發生後,母校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曾請高虹安加註對資策會謝辭(第一次修正版)以補正瑕疵,但高竟向檢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論文做為證據,有讓檢察官誤認陳時奮為不實指述的疑慮,因此高所為觸犯誣告罪,其否認犯行,不足採信。

    高院說明改判理由指出,高虹安確有以不實事項誣告陳時奮誹謗的行為,但陳指述「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刊」確實較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另外,高事後表示「減縮告訴範圍」,使陳所受損害減輕,認定高整體惡行並未達到一審認定的重大程度。

    高院表示,經審酌高為了避免影響自身選情,恣意以不實事項誣告陳,具相當惡性,且迄今仍否認犯罪,難認態度良好,綜合考量後改判高6月徒刑,期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

    法界指出,高院判刑結果確實較一審判10月減輕許多,由於最高法院是法律審,高院改判為6月徒刑,上訴後極有可能會駁回確定。因誣告罪是7年以下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依據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被判6月或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且不符易服罰金規定者,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司法實務上此聲請應該都會獲准。

    至於易服社會勞動的期限,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以社會勞動服務6小時折算1日,因此,以高虹安判刑6月為例計算,其社會勞動為1080小時。

    本案源於,陳時奮於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間,以筆名「翁達瑞」在臉書粉專發文,質疑高虹安2018年提交給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抄襲她在資策會任職期間,與2名同事及指導教授李傑合著的期刊論文,卻未被列入參考文獻中,高還被指導教授除名。高認為所述不實,控告陳時奮涉加重誹謗罪。

    北檢認為陳時奮經合理查證並仔細比對後發表言論,予不起訴處分;陳提起刑事自訴,控告高虹安涉誣告罪。

    北院指出,經比對高虹安的博士論文與期刊論文,發現期刊論文中的文字、圖表,幾乎一字不漏,大篇幅被引用至博士論文中,確有大幅抄襲情事,高虹安因陳時奮陸續在臉書質疑其博論抄襲,對她的新竹市長選情不利,而對陳提告加重誹謗罪告訴。

    北院認為,高有誣告罪的直接故意,審酌高的動機是以司法當做使批評者噤聲的工作,犯後又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依誣告罪判刑10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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