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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是我要的生活!」 南投女棄養嬰兒4年 被判停止親權

    2025/06/22 00:05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
    男童外婆向南投地院聲請男童母親停止親權獲准。(記者陳鳳麗攝)

    男童外婆向南投地院聲請男童母親停止親權獲准。(記者陳鳳麗攝)

    真有實質的「斷絕親子關係」!南投縣陳姓女子生了孩子卻不想照顧,丟下「這不是我要的生活」即消失無蹤。男嬰由外婆扶養照顧4年,陳女不曾聞問,陳女的母親憤而向南投地院聲請停止陳女親權獲准。律師張藝騰表示,停止親權代表父母不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行使孩子的任何權利,即失去孩子監護、管教、財產管理等權利,是很嚴肅的法律措施。

    陳姓女子在新北市跟不詳男子生下男嬰,常把嬰兒托臨時保母而跑出去玩,保母因陳女多日未把嬰兒領回,打電話給陳女的母親。陳母後來把孫子帶回南投照顧,陳女後來索性不再回家,雖按月領取政府的育兒津貼等補助,但不曾支應孩子的扶養費。

    陳女的母親扶養孫子4年,眼見女兒長期置外孫於不顧,未盡扶養義務,憤而向南投地院聲請宣告停止陳女的親權。南投地院法官通知陳女到庭,她既未出現也未提出書面說明,經法官向新北社工查詢相關資料,並委請南投縣的社福機構訪視,認定陳女未盡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情節嚴重,已不適任小孩的親權人;近日宣告陳姓女子停止親權,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的順序,由與男童同住的阿嬤為法定監護人。

    律師張藝騰指出,在法律上並沒有斷絕親子關係,但像陳女嚴重傷害兒子的權益,被法院宣告停止停權,反而是一種實質的斷絕親子關係,因為她不再是孩子的親權人、監護人,不能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行使任何跟孩子有關的權利,是很嚴肅的法律措施。

    律師張鈞翔則表示,停止親權不是永久不能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教養權和懲戒權,如果被停止親權的父母,後來能夠證明自己已經改正其失職之行為,仍可以向法院聲請恢復親權,法院參酌相關事證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也可能給予恢復親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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