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住口鼻不是殺人 台南「膠帶封屍」案檢起訴剝奪行動自由致死
2025/06/21 22:0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台南東山「膠帶封屍」命案檢方查無殺人故意,依加重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起訴2人,全案將由國民法官審理,23日將進行協商程序,但主嫌仍在逃。(資料照,民眾提供)
台南東山去年10月發生「膠帶封屍」命案,檢方認定3人聯手拘束被害人致死,雖手法凶殘,但查無故意殺人證據,檢方依加重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起訴到案2人,主嫌另案通緝,全案將由國民法官審理,23日將進行協商程序,律師林育弘說,要有故意殺人的證據,才符合殺人罪的要件。
檢方指出,被害人呂崇瑜與劉正男有金錢糾紛,劉男起意報復,去年10月20日找來詹凱翔密謀,打算以談債為由約出呂男,再由詹男到場控制人身自由,事後支付5000元酬勞。隔天2人擔心無法順利下手,又聯絡謝勝偉加入行動,3人當天下午先在東山某麵攤碰面,轉往龜重溪北側堤防涵洞附近規劃細節。
根據起訴內容,3人預先分工,由劉男邀約呂男出面後持刀威脅、謝男從背後勒頸壓制,詹男則使用膠帶封住呂男的雙手、雙腳與口鼻,完全限制行動。控制完成後,3人將人棄置在堤防邊離去。呂崇瑜因四肢與口鼻全數纏繞,無法自行脫困,最終窒息身亡。
呂男遺體10月28日下午才被民眾發現報案,警方到場後依屍體狀態與監視器畫面追查,先後拘提詹凱翔、謝勝偉到案。劉正男案發後未再露面,檢方已另案通緝。
檢方強調,雖3人行動經過事前規劃,施用暴力與凶器,導致被害人死亡,惟全案無足夠證據證明3人犯意指向殺人,也未有明確預謀致死情節,行為與殺人罪構成要件仍有落差,因此依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起訴。全案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由法官與國民共同審判是否構成罪責,檢方將持續追緝在逃主嫌劉正男到案。
律師林育弘說,早期擄人勒贖嚴重時,嫌犯對肉票施虐不慎導致死亡,檢方常以殺人罪起訴,但現這種傷害、妨害自由致死案,與殺人罪的差別在與,「知道」與「想要」,知道這麼做可能會致人於死,但不小心讓被害人死亡,就比較符合暴力致死案,如果有證據證明嫌犯「想要」讓被害人致死,則較符合殺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