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攜甩棍入基隆地院旁聽 被法警查獲挨罰6000元

盧姓男子陪友人開庭,法警發現他攜帶違禁品甩棍,法官裁罰他6000元罰鍰。(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盧姓男子陪友人到基隆地院開庭,隨身攜帶1支俗稱「甩棍」的鋼質伸縮警棍,被看守大門的法警發現,盧喊冤帶甩棍是為了防身,不知是違禁品,警方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法辦。法官認定盧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台幣6000元罰鍰。
今年4月8日,盧姓男子陪友人到基隆地院開庭,當天上午近11許進入法庭前,法警眼尖發現他隨身包內有1支鋼質伸縮警棍,立即通報基隆市警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將盧男帶回派出所偵辦。
盧男喊冤指出,他隨身包內的警棍是作為防身使用,不知是違禁品,警方仍將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法辦,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裁定指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定警棍為警械,其種類包括「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因此,「鋼(鐵)質伸縮警棍」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法官認為,盧男未經許可攜帶伸縮警棍,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潛在危險,考量盧並未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犯後態度尚可,裁處盧男6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