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澎縣議員歐中慨詐領助理費 二審改判2年、緩刑5年

國民黨籍澎湖縣議員歐中慨涉詐領助理費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國民黨籍澎湖縣議員歐中慨涉詐領助理費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妻子顏美珍、助理蘇美鸞、呂佩燁均從輕量刑1年10月至1年不等刑度,並獲緩刑5至3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歐擔任澎湖縣議會第17屆議員,顏美珍為其配偶,蘇美鸞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擔任歐公費助理,實際薪資僅為每月3萬元;呂佩燁則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擔任歐公費助理,實際薪資僅為每月1萬8000元。
4人竟共同以「浮報助理薪資」之方式,由蘇美鸞、呂佩燁提供帳戶,交由歐中慨檢附相關資料,向澎湖縣議會不實申報請領助理補助費每月4萬元,繼而將每月補助助理薪資及春節慰問金匯入蘇美鸞、呂佩燁帳戶,再由顏美珍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蘇美鸞、呂佩燁3萬元、1萬8000元薪資,詐得差額歐中慨挪為他用,金額合計111萬954元。
澎湖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歐中慨 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11萬954元沒收;妻子顏美珍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助理蘇美鸞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助理呂佩燁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審理時被告均否認犯罪,但於二審審理時,則均已坦承犯行,且歐中 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符合貪污治罪減刑規定。原審就被告4人之量刑,均未及審酌上情而為量處,均有未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