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凶宅」真相賺價差 買家入住發現「異樣」告投資客

李姓投資客隱匿房屋曾發生自殺事件,賣屋時未告知張姓母女,對方入住後發現「異樣」才驚覺買到凶宅。法院認定構成詐欺,判刑2年並追徵不法所得350萬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李姓投資客為賺價差,虛報購屋價格,轉賣時也未向買家張姓母女揭露凶宅真相,母女入住後覺察「異樣」,才驚覺買到凶宅憤而提告。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犯下詐欺取財罪,判刑2年並追徵不法所得350萬元。
李男在2016年以750萬元價格,向王姓女屋主購入台南市一棟房屋,王女的丈夫早在2010年在屋內上吊自殺身亡,售屋時均已明確告知李男房屋背景,介紹人甚至明白表示此為「凶宅」,但李男仍以原價購買並無異議。
直到2019年,張姓母女透過仲介看中該屋,雙方洽談買賣時,李男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第36項「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中勾選「否」,簽名確認後完成交易。張姓母女於當年10月底以1260萬元成交,並完成付款與交屋。
母女入住後陸續感覺屋內氛圍異常,經鄰人告知過往曾有人在屋內上吊,驚覺受騙,因此提出告訴,檢方偵查後提起公訴,李男則辯稱「自己不知該屋有非自然死亡紀錄」,否認犯意。
法院傳王姓女屋主與當時的仲介來作證,王女指稱契約書中登載的「表面交易價格」是1100萬,但實際上雙方私下成交價為750萬元,差額350萬元後來由王女退還給李男,表示李男知情卻刻意隱匿凶宅,還藉此提高售價與貸款空間謀取不法利益,所為已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法官指出,依台灣社會普遍認知,「凶宅」明顯影響房屋交易意願與價格,屬於應揭露的重大交易事項,出賣人有主動告知義務。李男明知卻故意隱瞞,使買家陷於錯誤,應負法律責任。考量其所得價差為350萬元,已將房屋移轉予買方,法院裁定追徵該差額為犯罪所得,並判處2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