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部署行賄400萬選鎮代會主席 沒選上代表無資格判無罪

屏縣張姓鎮代表候選人有意競選鎮代會主席,涉嫌花400萬元賄選,被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縣張姓候選人自認可望順利當選鎮代表,並有意爭取鎮代表會主席,於是向另2名候選人共行賄400萬元,被依涉嫌違反選罷法起訴,後因他連代表都沒選上,不具代表會主席候選資格,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維持無罪判決。
屏東地檢署指出,2022年底,屏東縣恆春鎮鎮民代表選舉期間,被告張姓、楊姓和陳姓等3人,均登記參選後,張男自行評估可以脫穎而出,並有意爭取鎮代表會主席席位,仍積極佈局主席選舉,同時也認為其餘2人有可能順利當選代表,因此有意拉攏。
同年10、11月間,張男為尋求楊男支持他競選鎮代表會主席,涉嫌陸續交付共300萬元賄款外,另以100萬元向陳男買票,並先付前金50萬元,尾款當選後再給,後因他未當選代表而作罷,張等3人因而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
屏東地院開庭調查,張男花錢向楊男買票,因張男和證人指述有瑕疵,認定罪證不足。
至於陳男收賄部分,雖確有其事,但張男並未當選鎮代表,不具備鎮代表會主席候選資格,其行徑固然不可取,卻未影響選舉公平性和投票結果,因此判決無罪,檢方僅針對張男、陳男部分上訴,楊男則無罪定讞。
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依速審法規定,若無違背法令等相關情形,不得上訴,全案可望就此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