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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未讓行人罰6千、偷窺洗澡僅罰3千 律師:有修法空間

    2025/03/18 00:1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律師江信賢。(江信賢事務所提供)

    律師江信賢。(江信賢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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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窺洗澡僅罰3千 台南受害女嘆車未讓人都要罰6千

    台南市南區一名女子今年3月3日深夜在家裡浴室洗澡時,遭一名陌生男子偷窺。事後涉案的陳姓男子僅被依社維法開罰3千元,讓受害女子深感不滿。律師江信賢表示,有關偷窺的處罰,一般民眾可能不是很瞭解刑法規定,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的妨害秘密罪,必須同時符合「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和「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最有討論空間的是一定要有「利用工具或設備」,才是刑法處罰的行為,例如使用針孔攝影機、望遠鏡、聽診器、錄音機等;他指出,若是單純探出頭窺視裙下風光、他人洗澡、爬樹遙望遠方等,因為沒有使用任何工具或設備,是不構成刑法犯罪規定。

    江信賢說,曾有學界討論過,如果行為人是戴眼鏡、使用樓梯偷窺,是不是也屬於使用工具或設備呢?刑法所指的工具與設備,一定要屬於可以超越一般人的正常視覺或聽覺能力,戴眼鏡或使用樓梯偷窺,都沒辦法增加正常人的視覺及聽覺能力,所以不是屬於妨害秘密罪所規範的工具或設備要件。但若使用鏡子反射原理窺視,因為正常人的視覺是沒辦法折射的,就會構成使用工具或設備的刑法妨害秘密罪要件。

    不過,就算是沒有使用工具或設備偷窺,也不是無法可管。江信賢說明,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因為這條文是1991年制定,迄今長達數10年,只罰6千元以下罰鍰,是否可以收警懲及嚇阻的效果?確有討論及修法空間,江信賢認為,物價指數早已數年倍增,罰緩也應與時俱進,才能真正達到維持社會秩序與處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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