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前車先行超車擦撞 曳引車駕駛一句話駕照免被吊銷

黃姓駕駛左轉上交流道時,車尾擦撞邱姓男子轎車,遭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黃男辯稱大車行駛時本來就會晃動,且當時他專注車流男以察覺輕微擦撞,法院認定無法證明黃男知悉肇事並逃逸,最終撤銷處分。(警方提供)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黃姓駕駛行駛時未禮讓邱姓駕駛車輛,2車發生擦撞,警方開出肇事逃逸3000元罰單、吊扣駕照1個月,但黃男辯稱,他當時專注車流,且大車轉彎本就會晃動,難察覺輕微擦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撤銷處分。
根據警方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2023年12月間,邱姓男子的轎車與黃男駕駛的曳引車在同車流中左轉,黃男沒有禮讓前方邱男的車先行,而是從左側超車,準備右轉上高速公路時,車尾左後方擦撞邱男車的右後保險桿及右後輪,導致邱男的車輛明顯偏離車道,撞擊力道不小。
黃男在撞擊後曾短暫停留在交流道前,明顯察覺到事故發生,但並未下車查看,而是調整車輛角度後駛離現場,撞擊時,邱男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中鏡頭出現明顯晃動,因此警方認為黃男應該可以「感受到」撞擊,且知道發生碰撞,卻未依規定處置即駛離,所以開出罰單並吊扣駕照1個月,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男不服處分,聲稱當時專注於道路狀況,並未察覺車輛發生擦撞,大型曳引車行駛時,車體本來就會有輕微晃動,尤其當時正值下班時段,車流量大,他在轉彎時專注於右側車流,並未感受到異常撞擊,且擦撞發生在車尾左後方,駕駛座無法直接察覺,並非惡意逃逸。
法院調查後發現,黃男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中,車輛未有明顯異常晃動,且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的行為無明顯異狀,難以認定他在當下已察覺肇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行政罰法,肇事逃逸的認定須證明駕駛人主觀上知悉事故發生,並故意駛離現場。法院認為,本案雖可確定黃男的車輛確實與小客車發生擦撞,但並無確切證據證明其有意規避責任,或已察覺事故卻仍駛離,因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