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太吵當2童面砍死鄰居夫妻 吳龍滿一審判死刑

63歲吳龍滿疑不滿樓上鄰居太吵,竟持刀上樓當著2名幼子的面砍死鄰居夫婦,導致2名幼子心靈受創嚴重,迄今仍須接受輔導治療,一審判處死刑。(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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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福男/高雄報導〕男子吳龍滿疑因不滿樓上鄰居太吵,竟當著被害人2名幼子面前殘殺其父母,案發迄今1年半,吳男始終不認罪,還導致2名幼子自責「開門放壞人進來殺爸媽」,高雄檢方求處死刑,高雄地院今天下午4點宣判吳男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今天下午的宣判,包括吳龍滿和被害人家屬均未到庭聆判,被害人家屬得知吳被判死,不禁感嘆:「判決結果天經地義,還給社會正義,讓殺人犯害怕殺人會死,對家屬來說,是了卻心願、惡人理應受到懲罰,社會才有正義,才不會有更多可怕的人。」
高雄地院上個月進行審理程序時,被害人子女的外公、外婆和奶奶痛斥吳男遲不認罪,更心疼8歲大孫子自責沒叫醒爸爸去救媽禡,而6歲小孫子也怪自己為何開門放壞人進來殺爸媽,懇求法官判死刑,讓2個年幼孫子知道自己沒有做錯事,國家更不會保護壞人。
長輩們心疼,2個孫子今年過年時吃櫻桃,櫻桃汁液滴在手上,或是吃麥當勞看到番茄醬,都會想起爸媽身中數刀慘死的畫面,更直言世界上有比「失去子女的父母,同時還要去安慰失去父母的子女」這種更殘忍的事嗎?
判決指出,前年9月15日上午7點多,住在高雄某大樓的吳龍滿(63歲),持一把水果刀從逃生梯走到樓上,當時蔡女(35歲)正在處理小孩上學的事,吳男直接進入客廳,當著2個小孩的面,不發一語直接砍刺蔡女5刀,導致蔡女肺、肝等部位大量血胸、左腹部壁臟器外露當場死亡。
吳男行兇後,再走到主臥房刀刺還在睡覺的男屋主羅男(36歲)胸、肩等8處,傷口深入心、肺等部位,導致心包填塞、左右側血胸而當場死亡。
吳男殘殺羅姓鄰居夫妻後,未發一語看著被嚇到無法動彈的2個孩子,再走出羅家門直接下樓逃亡,2個孩子嚇到不知所措,趕緊下樓向管理員求救,直呼「我爸爸媽媽被殺了」!
吳男犯案後換裝逃逸,還藏匿凶刀、作案衣物,企圖湮滅證物。落網時,他曾口頭坦承犯行,但後續經警、偵訊均行使緘默權,檢方認為他犯後旋即騎車逃逸,且以變裝、滅證方式掩人耳目,顯見其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向法院求處死刑,以維法紀。
吳龍滿殺人案適用國民法官法,但家屬請求不要讓2個小孩二度受傷,法官裁准後改為一般審理程序,高雄地院上個月進行審理程序時,法官詢問吳對檢方求處死刑看法,吳不但怒嗆蔡女父親才是更該死的人,並嘴硬表示自己沒殺人,還嗆法官:「沒證據就放我走」。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被告吳龍滿事先預謀,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而為,手段殘忍,犯罪所生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審酌被告學經歷、家庭及經濟狀況、罹有糖尿病等疾病,惟無證據證明其確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及其他相關一般情狀,吳在醫院受量刑鑑定時,還對鑑定人員出現口語及動作威脅行為。
合議庭認為,全案尚未能發現被告有何特殊情形,可認被告並無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高度危險,且有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以致無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最後手段,被告也無刑法第19條第2項所定違法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或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因此判決吳男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高雄地院今天下午4點宣判吳龍滿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雄地院庭長李育信說明判決理由。(記者李惠洲攝)

高雄地院今天下午4點宣判吳龍滿殺人案。(記者李惠洲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