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出借帳戶!沒拿到半毛錢 法官判還320萬

張男把帳戶提供給詐團使用,分文未得,今被判賠320萬元。(情境圖)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張男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陳男受騙上當,短短2天匯入320萬元,張男因幫助洗錢被判4月徒刑,他分文未得還被提民事求償,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張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行為,造成侵權行為,應賠被害人320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自稱欠債10萬元,為了獲得酬勞,將個人的帳戶及提款密碼提供給一名叫「阿育」的男子,他透過TELEGRAM軟體聯絡對方,對方派一名叫「寶貝球」的人取拿,自始自終他沒拿到半毛錢。
判決書說,受害的陳男先在YOUTUBE看到「阿育」正屬成員的投資訊息廣告,陳被引導到某LINE投資群組,佯稱可至指定網路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等語,致陳男先於2022年10月11日11時5分匯款140萬元、同日11時17分匯款140萬元、隔天上午10時54分匯款40萬元至張男的帳戶。
張男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我沒有拿到半毛錢」,但法官表示,被告雖稱沒有收到酬勞,應該免除賠償責任,但該案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遂行詐騙之犯行,致原告受有320萬元之損害,是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行為,此為共同侵權之行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20萬元,為有理由。被告既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原告,不論有無分得款項,均得償還全部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