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後首例!新竹輪胎行縱火害死8親人 陳彥翔無期定讞確定逃死

新竹市東大路正義輪胎行2022年6月大火釀8死,嫌犯陳彥翔與家人口角後縱火肇禍,一審判死刑,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高檢署的上訴,判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竹市東大路正義輪胎行前年6月遭縱火,凶手陳彥翔因瑣事與家人起口角,憤而潑汽油燒自家店面、住處,導致陳母、妻子、3名子女等8位至親慘死,犯後還矢口否認,新竹地檢署起訴時求處死刑,新竹地院去年9月認為罪無可逭,判處死刑;高等法院二審去年12月11日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駁回高檢署的上訴,判無期徒刑定讞,陳彥翔確定逃死。
本件也是去年9月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嚴格限縮死刑的適用條件後,第一件上訴審判決後的定讞案件。
高院認定,陳男所犯為最嚴重之犯行,應予最嚴厲的處罰,但陳男縱火後,於警消尚未發現是縱火時,於火場外即向警消坦承自首縱火,哭求警消趕快進場救他無意殺害的妻子與3子女,還一度向警方要求借槍欲自盡,合議庭認定符合自首要件,減刑為無期徒刑。
高檢署認為,陳彥翔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放火致8人死亡,符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罪行,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因此上訴三審。死者家屬也在二審宣判後表明希望檢方上訴,盼改判死刑。
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作做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死刑合憲,但須採最嚴格的法律程序認定,諸如須犯最嚴重之罪行、合議庭須一致決才能判死刑、對精神疾症不得判死等等,大幅限縮死刑適用條件。陳彥翔案是此項憲判後,事實審原審判處死刑後的第一件上訴審判決,備受矚目,結果二審撤銷一審的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因積欠債務而經濟狀況不佳,與同住的父母常因家務問題發生口角衝突,去年6月15日晚上9點40分許,陳因洗碗等家務事與父母激烈爭執,一怒開車到加油站買20公升92無鉛汽油,分裝於保特瓶內。
陳返回輪胎行後,將汽油潑灑在輪胎行1樓,點燃衛生紙引火,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陳母、妻子和3名子女、妹妹、大嫂和姪女等共8人葬身火窟,陳父因距離1樓門口較近,見逆子縱火後旋即逃出,倖免於難。
警方及消防人員獲報趕到現場,當場逮捕也遭燒燙傷的陳男。新竹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等罪,起訴陳男並建請判處死刑。
一審新竹地院審理時,陳彥翔雖否認殺人犯行,但種種證據顯示其縱火殺人犯行明確,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既遂、未遂、殺害兒童、殺人、放火燒毀住宅等罪的犯意及犯行,手段殘酷,造成重大傷亡結果,認有剝奪陳彥翔生命、永久與社會隔離的必要,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辯皆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二審2024年12月11日宣判,認定案發當天陳買回汽油後,以台語揚言「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可見其放火燒家乃預謀計畫犯案,陳有殺害直系尊親屬父母的直接故意,對另7名死者有不確定(間接)故意,其中殺父部分為未遂。
高院認定,陳彥翔犯行確屬最嚴重情節,達可判處死刑程度,其動機、目的具倫理特別非難性,手段殘酷,但因員警到達、尚未發覺犯人及放火殺人的犯罪事實前,陳男即主動向員警說自己放火,並請求快點救人,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改判無期徒刑。陳男未上訴,檢方上訴。
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判決認定與量刑沒有違誤法令,依自首予以減刑的認定也無誤,檢方上訴沒有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