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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被強上!」女遭性侵傳訊息求援成鐵證 宜蘭色男判3年6月

    宜蘭林男性侵女友人,被害人事後傳「我被強上」向友人求援,林男一審處有期徒刑3年6月。示意圖。(情境照)

    宜蘭林男性侵女友人,被害人事後傳「我被強上」向友人求援,林男一審處有期徒刑3年6月。示意圖。(情境照)

    2025/02/02 18:45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25歲林姓男子涉嫌性侵成年女子小美(化名),事後辯稱是男女朋友,雙方你情我願,但小美指稱只是普通朋友,當時有明確拒絕。法官審酌小美傳給友人「我被強上」對話等事證,認定林男犯強制性交罪,一審處有期徒刑3年6月。

    判決指出,去年3月間,林男邀小美外出用餐後,一起返回他位在宜蘭市住處,2人在房內聊天時,林要求發生性行為被拒,竟強行脫掉女方衣褲強制性交,小美事後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傳訊息給女性友人說,「我被強上」,友人詢問「放進去了?」小美回說「很痛」。

    小美離開林男住處後,在女性友人陪同到醫院驗傷一併報警,警詢後全案移送法辦,檢察官偵結起訴。林男接受調查時聲稱,他與小美是男女朋友,事發當天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女方未明確拒絕或反抗。

    小美則反駁林男說詞,直指彼此僅是普通朋友,當下明確表達不想做這件事,並拉緊自己身上衣服推他一把,不料,林男強行在她身上種草莓,接著用嘴巴舔遍全身,最終性交得逞。

    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小美遭強制性交後的第一時間,便透過通訊軟體告知友人尋求援助,若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何必讓友人知道此事?又大費周章跑去驗傷報警?因小美不願與林男和解,並無誣指被告圖求賠償金的動機,林男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全案審結,林男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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