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癱違規、無駕照婦人!公務員未「防禦駕駛」 判拘役30天

違規的邱婦被撞成癱瘓,台南地院認定,肇事陳男未盡防禦性駕駛義務,判拘役30天。(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好慘!陳姓公務員撞上無照騎車、違規邱姓婦人,導致邱婦重傷、終身需要人照顧。台南地院認為,雖然陳男肇責低,但沒做好「防禦駕駛」,以過失致重傷罪判拘役30天,律師洪銘憲指出,刑責雖然不高,但民事賠償恐怕很可觀。
2023年9月間,陳男駕車沿幹線道路行駛,準備通過交岔路口時,遇上邱婦未依交通規定,在支線道未「停讓」就右轉進入幹線道,結果陳男車輛的右側車身撞上邱婦。經搶救後,邱婦左側肢體無力,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留下後遺症。
調查顯示,邱婦不僅無照駕駛,還未遵守「支線道車輛應讓幹線道車輛先行」的交通規則,事故鑑定結果認定,邱婦的違規行為為事故主要肇因。然而,法院指出,陳男在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邱婦的機車早已進入陳男視線範圍,但陳男未能及時煞車避讓,導致事故發生。
判決中法官引用最高法院對「信賴保護原則」的解釋,駕駛人可以信賴其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但如果違規行為是可預見、具有危險性,駕駛人仍需履行防禦性駕駛的義務。
換句話說,當駕駛人有足夠時間反應、可避免事故發生時,不能僅依「信賴保護原則」主張自己免責,也不能因擁有路權而忽視注意義務,因此,陳男雖然擁有路權,但未盡到防禦性駕駛義務,仍需負次要過失責任。
因此台南地院認為,雖然邱婦違規是事故的主要肇因,但陳男仍有次要過失,其未盡駕駛人應有的防禦性駕駛義務,因此需為邱婦的重傷結果負次要責任,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陳男拘役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