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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姿妙涉貪停職 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駁回

    宜蘭縣長林姿妙。(資料照)

    宜蘭縣長林姿妙。(資料照)

    2025/01/17 18:2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因圖利、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去年12月31日被宜蘭地院判處12年6月,內政部隨後將她停職,林姿妙提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為,在行政院做成訴願決定前,沒有停止執行的急迫性,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貪污治罪條例除了圖利罪是二審停職,其餘罪名於一審判決有罪就須停職,而財產來源不明罪屬貪污治罪條例範疇,因此內政部處分林姿妙停職。林姿妙對於內政部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就將她停職的爭議,一方面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也向北高行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北高行審理後,今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合議庭認為,林姿妙在提起行政訴訟前,未待行政院訴願、或內政部對其申請停止執行做成決定,就再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處分,且林未主張及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非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就難以救濟的緊急情況,因此欠缺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況且,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是要保障地方自治團體的利益及公權力的可信賴性,依宜蘭地院刑事判決內容,林姿妙借用、租用毫無信賴關係的人之金融帳戶,來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以掩飾、隱匿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款項的來源、去向及所在,金流高達3250萬元,林也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的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

    北高行依此認為,林姿妙此舉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的期待,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關係,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之推行產生不良影響,在保護地方自治團體利益不受侵害的目的下,內政部暫時停止她執行地方首長職務,應屬適當,若停止執行,則會明顯對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不符停止執行的要件,林姿妙的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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