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飆仔國1開152被罰竟辯無警示牌 法官打臉:開太快沒看到?

張女質疑沒有設置警示牌,法官懷疑她行車速度高達150公里,沒有注意到警示牌,判決她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女子去年1月16日深夜開車行經國道1號新營至嘉義路段,被警方用測速照相機拍到時速152公里,超速42公里,警方開出1萬2000元且吊扣汽車牌照6月的罰單,張女提起行政訴訟,指自己當時沒見到警示牌,警方提出的警示牌照片,是日間拍的照片,不能證明她深夜行經時,有這個警示牌,法官卻認為,張女是車速太快,才會無法注意到警示牌,駁回她的行政訴訟,全案確定。
裁定書指出,張女2024年1月16日深夜將近11時,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284.1公里(台南新營至嘉義路段),此路段限速110公里,雷達測速照相拍到她時速為152公里,超速42公里,國道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定張女「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開出1萬2000元罰單,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張女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女主張,法令規定,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雷達測速照相機),應於一般道路前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之前,設有違規取締的警示牌,她於北向284.1公里處被拍照,在之前300至1000公尺,她都沒有見到警示牌,另外,警方雖提出284.7公里處,有設置「警52」警示牌的日間照片,她合理懷疑是拍攝後才設置警示牌,且當時天色昏暗,她沒看到警示牌,警方提出「警52」警示牌照片,但卻是日間照片,仍無法證明她被拍照時(深夜),確實有設置警示牌,聲明罰單撤銷。
法官認為,依據警方所附採證相片,「警52」警示牌設置於國道1號北向284.7公里處的燈桿,位置明顯可見,圖樣清晰可辨,並無受樹木或其他物體遮蔽,「違規發生地點」與警示牌相距約600公尺,張女辯稱沒見到,可能因她行駛超速42公里,而無法注意該「警52」標誌,張女身為汽車駕駛人,本應注意「警52」標誌,不能以自己未注意,而對警示牌設置有疑。
另外,張女提出自己行車紀錄器影像,主張記錄器沒有警示牌,與Google Map街景圖顯示,以及警方檢附「警52」照片不同,法官則認為是行車記錄器沒拍到,警示牌位於行車記錄器的攝影盲區死角,據此判決她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