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釘孤枝」嗆司法 法務部示警:4狀況恐涉刑事責任
民眾黨今號召支持者到自由廣場「釘孤枝」,群眾於午後陸續集結高喊「綠色威權、司法不公」。(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民眾黨今(11日)號召支持者上街「釘孤枝」抗議司法不公,而立法院下週一(13日)將以「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為題安排專題報告,備受關注。法務部書面報告表示,尊重合法辦理的集會遊行,但若有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恐嚇罪或妨害名譽罪等8種罪名。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日前再度被羈押,民眾黨今天下午在自由廣場舉辦「111釘孤枝:還我司法正義」集結活動,抗議司法不公。排案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排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週一邀司法院、法務部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題報告。法務部書面報告稍早已送抵立法院。
針對集會遊行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法務部說明,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的自由,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的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另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維持社會秩序,集會、遊行應依集會遊行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的集會遊行,本部予以尊重。
不過,法務部提醒,惟集會遊行中,因個案具體狀況,如有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可能涉及下列罪名:包括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集會遊行法第29條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及刑法第309條妨害名譽罪。
法務部表示,有關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是否為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本部對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的集會遊行,基於對於表意自由的保障,均予以尊重。
法務部說,惟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的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的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的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所定的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