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外尋仇砍人「改換鐵棍」 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宜蘭20歲蔣男去年4月糾眾,在地檢署外附近街口,將曾有嫌隙的吳男攔下,手持西瓜刀砍傷吳以及其友人游男,被警方移送法辦。(記者王峻祺翻攝)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宜蘭20歲蔣男去年4月糾眾,在地檢署外附近街口,將曾有嫌隙的吳男攔下,手持西瓜刀砍傷吳及其友人游男,再以鐵棍毆打,游身中3刀送醫撿回一命,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地院審理後認為,蔣男等人砍人後換成鐵棍,未有致人於死意圖,變更法條為傷害罪,雙方庭外和解撤回告訴,一審最後依聚眾強暴脅迫罪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蔣男與游男、吳姓男子先前曾發生糾紛,蔣於去年4月16日晚間自社群限時動態得知吳男行蹤,立即夥同張男、羅男、簡男及朱男等人,分別駕駛2輛轎車,前往宜蘭市縣政西路與縣政九街口堵人,攔下騎機車的吳與游男後,以西瓜刀及鐵棍襲擊。
羅男先以西瓜刀畫傷吳男手臂後,又砍傷游男頭部、背部,見游男痛苦倒地後,改與蔣男、張男用鐵棍、徒手毆擊,簡男和朱男未動手但在旁助威。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與聚眾強暴脅迫罪起訴蔣男等人。
法官審酌,蔣男等人犯後坦承不諱,但否認有殺人意圖,見游男遭砍倒地後,改以鐵棍毆打,游男也證稱「感覺力道沒有很大,但是傷口蠻深的」,加上羅、張稱不認識游,足見並無故意殺人意圖,從殺人未遂罪變更法條為傷害罪。
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游男、吳男與蔣男等人已於庭外和解撤回告訴。聚眾強暴脅迫罪因部分事證明確,宜蘭地院一審判3人各處有期徒刑6月、簡男及朱男各處5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