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友合照放大貼車門 示愛不成反挨告判賠

男子為哄女友將與女友合照放大貼車門,反挨告侵害肖像權判賠1萬元。(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蕭姓男子今年初與女友吵架,為了哄女友開心,將兩人合照放大貼在私壇大廳,以及計程車前車門外側,沒想到適得其反讓女友更生氣,怒告蕭男侵害肖像權求償10萬元,法院判賠1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女子主張:被告蕭男未經同意,今年3月19日起擅自將她與蕭男之合照,公開張貼於蕭所開設神壇大廳,以及蕭男所有的營業小客車之前車門外側,不法侵害其肖像權,致原告遭受街坊鄰居之指指點點,精神上痛苦不堪,求償10萬元。
蕭男辯稱:兩人曾經交往因故爭吵,他為了要示愛,並且讓外人知道兩人曾經相愛,才將交往時拍攝合照分別張貼在大廳及車輛車門外,得知女友生氣後,已經撤下。
橋頭簡易庭審理認為,原告吳女並非公眾人物,兩造交往期間拍攝之合照,被告僅能供作個人懷念使用,卻擅自張貼原告之肖像圖片於大廳及車門外,堪認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肖像權,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賠償應以1萬元為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