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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野馬跑車酒駕逆向撞死人 基隆國民法官重判黃上人8年徒刑

    黃姓男子宿醉駕車載妻小、父母出遊途中,失控逆向撞死人。(記者林嘉東翻攝)

    黃姓男子宿醉駕車載妻小、父母出遊途中,失控逆向撞死人。(記者林嘉東翻攝)

    2024/08/01 21:13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男子黃上人宿醉開著福特野馬跑車,載著妻小、父母等4人出遊,行經北部濱海公路澳底橋路段,失控跨越雙黃線,逆向撞上Toyota Altis,致吳姓駕駛傷重不治。黃男符合國民法官法中「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規定,成為基隆地院第3件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國民法官今(1日)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黃上人8年徒刑。

    42歲男子黃上人去年2月10日晚間6時許至晚間8時,與友人在台北市飲酒,隔天上午從台北市住處開出野馬跑車,載妻子女兒與父母等4人出遊,上午11點45分行經北部濱海公路澳底橋路段時,失控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逆向撞上72歲吳姓男子駕駛的Toyota Altis。

    由於2車撞擊力道大,Toyota Altis車頭全毀,吳翁受困駕駛座內;經消防局利用破壞工具破獲車門救出時,已無心跳呼吸,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事故後,護理人員在替黃男急救時,採到他的血液;經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後,測得黃男血液酒精濃度達0.106%,超過法定0.05%標準甚多。

    檢方調查後認定,黃男涉犯酒駕致死罪,且酒駕撞死人的犯行,符合國民法官法中「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規定,將黃男提起公訴;全案也成為基隆地院第3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

    基隆地院國民法官審理時,黃上人矢口否認酒後駕車,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害,且黃男血液酒精濃度高達0.106%,超過法定標準甚多,在此情狀下仍駕駛排氣量2000c.c、300匹馬力福特野馬轎跑車,長距離行駛在車流量大之道路上,嚴重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國民法官認為,事故當時,黃男瞬間以近90度左轉車輛衝入對向車道內,致吳猝不及防,2車猛烈撞擊下慘死,黃男應負百分之百肇事責任,此外黃之前有宿醉開車肇事被移送法辦,因呼氣酒精濃度未達處罰標準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未記取教訓,仍在酒精仍殘留體內之情況下,執意駕駛跑車肇事致人於死,更應從重量刑,因此判處黃男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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