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33萬包庇走私白帶魚 八斗子安檢所中尉緩刑確定沒了

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安檢所時任中尉小隊長陳富翔,收受魚貨商黃春富賄賂,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陳收賄多達11次、得款33萬餘元,若不執行恐難維持法秩序,撤銷緩刑,維持2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陳男上訴定讞,須入獄。(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安檢所時任中尉小隊長陳富翔,前年3月收受魚貨商黃春富賄賂,以每趟3萬元代價,放水讓漁船夾帶大量白帶魚走私出港到中國,一審基隆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將陳男判刑2年、緩刑5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陳收賄多達11次、得款33萬餘元,若不執行恐難維持法秩序,撤銷緩刑,維持2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陳男上訴定讞,須入獄。
判決書,陳富翔任職於八斗子安檢所,負責管理執行進出八斗子漁港的貨物安全檢查,卻被魚貨商收買,利用職務之便,包庇黃男以漁船運送白帶魚走私出港,轉賣給中國漁船。
2022年3月15、16日,黃男載運大批白帶魚的漁船成功出港,之後在八斗子漁港附近交付3萬元賄款給陳;陳為讓漁船更順利違法出港,同年4月起邀湯姓、陳姓安檢士加入包庇行列,陳男再向黃男宣稱「我裡面有人」加收5萬元賄賂。
湯、陳2人在小隊長指揮下,刻意不檢查或假裝巡查黃男的漁船,並轉知不知情的隊員,於「漁港進出港紀錄表」虛偽填載「查無不實漁獲」,幫助走私。
檢廉查獲後,4人皆自白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一審基隆地院將4人皆判緩刑,陳富翔被判2年徒刑、緩刑5年,陳、湯2安檢士各判1年10月、1年11月,各緩刑4年,行賄的黃春富輕判6月。檢方認為法院輕縱走私,針對陳富翔上訴高院。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陳富翔身為安檢所中尉小隊長,應固守邊防、檢查船隻,以維護台灣本島安全,竟為圖小利,收受賄款包庇走私漁貨,戕害關務形象,為遂其犯行,還指使下屬與他合謀,有違主管之責,產生外溢效果,且他收賄次數多達11次、金額達33萬4000元,並非一時失慮而為。
且陳富翔觸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一審考量他自首並坦承犯行,量處2年已屬減刑並從輕,若不執行刑期,恐難以維持法秩序,確實不宜再予緩刑,檢察官上訴有理,撤銷緩刑宣告。
最高法院亦認為不宜緩刑,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