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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氣爆求償案第2波宣判 市府過失責任變8成、獲賠金額減為千餘萬

    高雄氣爆重大傷亡求償官司,高雄高分院下午第二波宣判。(資料照)

    高雄氣爆重大傷亡求償官司,高雄高分院下午第二波宣判。(資料照)

    2024/07/17 15:4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10年前高雄氣爆32死案,市府向中油、榮化和華運3家公司求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第2波宣判,仍認為市府建造箱涵過程有重大疏失,改為負8成責任,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自3869萬減為1210萬元。

    據了解,2014年7月31日晚上,高雄市苓雅、前鎮等區一心、凱旋、三多等道路,地下管線接連發生氣爆,造成重大傷亡,共有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前高雄市政府秘書長趙建喬並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定讞。

    原告市府指出,埋在箱涵內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造,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液態丙烯時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卻未停止操作,發生氣爆後,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因而要求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連帶賠償7490萬元。

    高雄地院開庭調查後,認定市府也有4成過失責任,判決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3869萬,中油則沒有過失責任,但市府、榮化和華運均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後,認為市府建造箱涵過程中,有施工、驗收和設計等重大過失,責任應由4成改為8成,獲賠金額則縮減為1210萬元,中油則沒有過失,均可上訴。

    7月10日,院方首次宣判,同樣認定市府要為氣爆案,負8成責任,中油則沒有過失,榮化和華運賠償金額,自7千9百多萬元減至28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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