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舊怨引糾紛 男子強押友人簽本票判刑9個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押人簽本票的王銘楓已觸犯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男子王銘楓因不滿20多年前受到王姓友人觸犯偽造商標案牽連,須入監服刑,出獄後決定找王男復仇。前年3月22日凌晨,帶人強押在基隆市某漁行上班的王姓友人,強迫他簽下250萬元本票。回程放人時,被警逮捕。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押人簽本票的王銘楓已觸犯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檢警調查,王姓被告與被害人原為舊識,但因為觸犯偽造商標案,被判刑入獄,心有不甘。被告得知友人在基隆市某漁行上班,便找來3名友人幫忙,將被害人強押上車,帶往新北市瑞芳國中附近。
隨後王銘楓則以20年前的偽造商標案件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250萬元的賠償金,並強押對方簽下本票,並恫稱:「不能報警,膽敢報警,將會找麻煩」等語。更要求被害人打電話給其老闆、弟弟等人協助籌款,支付該筆賠償費用,但因金額龐大,兩人表示一時無法籌措款項,商請王銘楓先行放人,再商討如何賠償。
王姓被告隨即將被害人送回市區,沒想到被警方攔下盤查,把人救下,並依法將王嫌移送法辦,但他卻否認犯行,堅稱是雙方有債務糾紛,沒有強迫被害人簽下本票。
檢察官認為,王姓被告強押被害人簽署本票,剝奪其行動自由達3小時,已涉犯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等罪,依法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時,王姓被告則改口承認,有強押被害人到瑞芳,並且逼迫他簽下250萬元本票。
法官認為,被告強押被害人與強迫對方簽下本票的時間、地點、犯意均不相同,應分論併罰。故依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恐嚇取財罪,分別判處王姓被告有期徒刑4、6月,均得易科罰金,應併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