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拿令旗傷警判罪 具歷史意義歸還神明

陳男佔用車道被取締,竟涉嫌拿3支令旗,朝警員揮舞成傷,被橋頭地院判罪,令旗則歸還神明。(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工人涉嫌佔用車道,警方抵達處理,嗆他不敢開槍,還取出3支神明令旗驅趕傷人後,要求法院不要扣押具有歷史意義的令旗,被橋頭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令旗則歸還寺廟。
判決書指出,2023年11月22日下午4點多,陳男把轎車停在高雄市美濃區復興街馬路中間佔用車道,曾姓警員接獲民眾報案抵達現場處理,示意他下車,陳竟涉嫌大聲說:「有種你開槍啊」、「叫你開槍你不敢開」等語。
陳男隨後自後車廂取出3支令旗,涉嫌朝曾員揮舞時,打傷他臉部,並把他身上配帶密錄器揮擊在地,被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至於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則未提出告訴。
陳男辯稱,當時車輛沒有油,所以停在路中間,看到警方所以情緒比較激動,不小心拿令旗打到他。又說,扣案令旗3支為公廟所有,他只是保管而已,具有歷史意義,希望不要沒收。
承辦法官據曾員證詞和勘驗密錄器內容,認定陳男觸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45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認為令旗並非他所有,也不是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