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摸女童胸、肚一審判3年2月 二審因這理由逆轉判無罪

台中一名洪姓男子遭指控涉嫌對女童強制猥褻,一審判3年2個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逆轉改判無罪。(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罹患中度聽覺障礙的洪姓男子,被控2020年騎車載一名心智發展遲緩女童時,涉嫌趁機摸女童的肚子、胸部,一審時遭判刑3年2個月,洪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此案僅有女童證述,且前後不一,也無其他補強證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逆轉判洪男無罪,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2020年6月25日下午,從醫院載女童前往台中市市民廣場時,趁機以手摸女童的肚子和胸部,涉嫌對女童強制猥褻。
不過洪男在審理時否認強制猥褻,強調當天騎機車載女童要去她大哥那邊,她坐在前面,因坐太高,自己只是摸她肚子叫她退後一點。
洪男的辯護律師也說,當天洪男確實從醫院載女童返家,但當天女童沒帶家中鑰匙,才會先載女童去市民廣場等候,並說相關監視影像都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洪男有摸女童胸部,唯一的證據只有女童的供述,但是否可信,尚待其他補強證據,並主張按照「罪疑惟輕」原則,應對被告洪男做有利認定,主張洪男無罪。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女童對於摸胸的地點,偵查時表示是趁旁邊的人滑手機或看別的地方時摸她的肚子和胸部,地點是在一個公園;不過審理時卻改口稱,洪男是騎機車等紅燈時,趁機摸她重要部位;如何進行猥褻?偵查時表示是摸她肚子和胸部,但審理時又改口稱是摸重要部分(胸部、下體),出現前後供述不一的狀況,認為女童對於犯罪地點的記憶及證述內容是否合於事實,顯然有疑義。
此外,女童的父親、二嫂和大哥的證詞,也都無法證明洪男有對女童猥褻,且醫院的驗傷診斷書,也沒有比對、鑑定出任何有關洪男涉犯強制猥褻犯嫌的證據資料,因此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改判洪男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