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道淪喪! 男師得知女學生墮胎 竟起色心逼她打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一所高中的劉姓男導師,2016年間得知班上女學生小詩(化名)吃藥流產,竟藉此恐嚇她逼打砲,否則要把這件事情跟全班同學說,嚇得小詩不得不從。一審新竹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劉師3年10月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雙方和解,13日改判他1年10月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劉男是小詩的高中導師,得知她2016年7月11日服藥墮胎,不只未盡心輔導,反起了淫念,於同年月14日上午,在學校晤談室內跟小詩說,她若不跟他嘿咻,就要把她人工流產的事告訴全班同學,藉此脅迫。小詩心生恐懼,不敢反抗,只好任由導師糟蹋蹂躪。
一審新竹地院認定劉師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刑3年10月。劉師嚇到,趕緊與小詩和解,並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表示,劉師在二審審理期間已坦承犯行,並與小詩達成調解,如數給付調解金,獲得原諒,犯後態度有所變更,故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年10月。
高院指出,劉師利用小詩不想讓隱私揭露於外的心理,言詞脅迫性交,造成相當程度不良影響,惟審酌他已坦承犯行,達成調解,小詩同意給予劉師緩刑機會,決定宣告緩刑 5 年。另為預防再犯,命劉師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遠離小詩的住居所、工作場所至少150公尺。可上訴。
至於檢察官另起訴劉師於2016年12月間,以有要事溝通為由,要求小詩留在教室內,利用權勢與她性交,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28條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高院則維持無罪判決。
高院說明,依照小詩及班上同學的供述,與兩人對話紀錄來看,尚不能排除小詩在高二上學期期中考結束後,與劉師存在情侶關係的可能性,且小詩偵查時並未提及此次行為涉及脅迫或利用權勢情形,一審就此部分諭知無罪,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本案有罪部分得上訴;無罪部分,須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檢察官才能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吳冠霆、陪席法官陳勇松、受命法官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