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提供帳戶罪」排擠「幫助詐欺洗錢」舊法? 高檢署今開會研商
立法院會於本月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盼從人頭帳戶端斷絕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詐欺洗錢猖獗,政府為了打詐,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針對現行法就「蒐集帳戶」的不法犯行加以補漏,尤其民眾「提供帳戶」也涉刑責,但修法著重於「先行政後司法」,應先行政告誡,5年內再犯者,才可處3年徒刑;此修法會否排擠刑法「幫助詐欺、洗錢」的適用,院檢有不同意見,高等檢察署今將就此議題開會研商。
關於民眾「提供帳戶」給詐團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類案件,因案件量過於龐大,已影響各地檢署的偵查量能,為紓解檢方的案件量,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即針對「提供帳戶」的行為,修訂「提供帳戶罪」,並著重於先行政、後司法,5年內「再犯」方涉及刑責。
不過,提供帳戶給詐團的行為,刑法已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規範,如今洗錢防制法修正,明確規範「提供帳戶」的刑責,由於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屬於特別法,是否優先適用,進而可取代現行的「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責,實務界有不同的看法。
法務部主張,提供帳戶的行為,牽涉法條上想像競合關係,行政、司法均可並行,沒有優先適用的問題,也沒有替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犯行除罪之意,意即新、舊法條均適用;部分法官則傾向於,類似提供帳戶的行為,應適用新法,舊法則受排擠。
有檢察官認為,倘若依法務部的立場,新、舊法並行適用,恐無助於紓解檢方的案源;如適用新法,那目前於法院審理中的諸多「提供帳戶」案件,未來都將獲得無罪判決。
由於院、檢對於提供帳戶給詐團的犯行,應適用原先的「幫助詐欺」、「幫助洗錢」,還是要以新法「提供帳戶」論罪,或是兩者並行,持有不同的意見,高檢署今邀集全國各地檢署派代表與會,將就類似案件進行研議,統一檢方未來的偵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