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燒死6人逃死仍不滿意 抱怨押太久聲請釋憲結果曝......

湯景華(見圖)縱火害死和他有官司怨隙的翁男一家6口,最高法院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湯景華不滿羈押超過5年,聲請釋憲。(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湯景華2016年間不滿官司打輸,竟跑到對方家騎樓縱火,導致6人活活被燒死,最高法院認為湯景華不是「直接故意殺人」,2021年判無期徒刑確定。湯景華逃死,卻抱怨審理期間羈押5年太久,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聲請釋憲,惟憲法法庭指不符合要件,日前裁定不受理。
湯景華聲請釋憲主張,速審法第5條第3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規定,有無涵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所定「繼續羈押」的情形,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他於5年最長羈押期間屆滿時,仍可能受羈押,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被告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的規定。
湯景華主張,速審法第8條規定「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第16條保障訴訟權,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憲法法庭表示,湯景華的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他所提的這兩個規定,不得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客體,湯景華的聲請意旨,也未具體敘明該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故審查後認定本案不符合受理要件,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查,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
湯景華於2014年4月到新北三重小吃店用餐,他嫌棄店方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在場的老闆友人翁男與他發生口角、拉扯,湯景華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翁男無罪。湯景華懷恨在心,2016年間預謀縱火,買汽油到翁家外放火,翁男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等共6人葬身火海,只有表哥一人獲救,至於翁男因當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
全案歷審從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湯景華犯案手段凶殘,奪走6條無辜人命,犯後未見悔意,4度判處死刑。
上訴後,最高法院2021年7月1日自為判決,認定湯景華在騎樓放火燒機車時,並未打算要把人燒死,但可預見火會延燒至屋內燒死人,即使如此也不在乎,屬「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符人權兩公約的「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判死刑的要件,改判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