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賣3千公噸油給北韓全被美方衛星拍下 航商認罪最終結果出爐
航商黃旺根違法透過「上元堡輪」賣油給北韓,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考量黃認罪,依中兩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判刑1年,另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全案定讞。(取自MARINE TRAFFIC網站)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韓因發展核武被聯合國下令制裁,經營船舶的航商黃旺根卻把近3000公噸石油賣給北韓,過程全被美國衛星拍下,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痛批黃無視我國制訂「資恐防制法」,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但考量黃認罪,依「資恐防制法」中兩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判刑1年,另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全案定讞。
檢方指控,北韓被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制裁後,國內「資恐防治法」於2016年公布實施,調查局將聯合國決議提報法務部後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要求民眾不得對北韓公司或管理船舶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然而,2018年5至6月間,經營船舶、海運的黃旺根,卻涉嫌與溫姓油商共謀,由黃提供油輪「上元堡輪」載運溫從國外進口的石油,再於公海偷偷轉賣給北韓派來的油輪,短短半個月出售近3000公噸石油,過程全被美國衛星拍下。黃另製作輪機長返鄉等不實內容的申請書,向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隊申請准許辦理入境手續。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旺根否認全部犯行,辯稱單純把油輪租給溫姓油商,至於溫後續如何使用,他並未參與。
雄院根據證人證詞,拒絕採信黃旺根,並痛斥黃不思合法從事海運,兩度在公海上賣油給被列為制裁名單的北韓,使我國陷入被聯合國或國際社會制裁、譴責的風險中,依兩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判黃1年2月;黃另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判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
黃旺根上訴後改口認罪,請求輕判。高分院痛批黃為貪圖私利,無視我國制訂「資恐防制法」的規定,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但考量黃認罪應予減刑,就其犯兩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部分減輕改判為1年徒刑,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刑期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