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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銘綠能經營權大戰 陽明春天扳回一城

隆銘(3018,原名同開)爆發經營權大戰。(擷自隆銘綠能網站)

隆銘(3018,原名同開)爆發經營權大戰。(擷自隆銘綠能網站)

2022/12/04 00: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上市公司隆銘綠能科技工程(3018)爆發經營權大戰,無法準時公告申報財報,導致股票遭到證券交易所停止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董事長許鑒隆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訴訟,要求法院命擁有3席董事的法人股東「陽明春天」改派其他人擔任代表人,一、二審均被駁回,原則上不得再抗告。

許鑒隆興訟主張,陽明春天8月12日、15日改派董事代表人,利用改派後掌握多數董事席次,於9月21日召開臨時董事會,解任他的董事長職務,改選彭國倫為董事長,但遭經濟部否准變更申請。他11月14日、15日、16日召集董事會,陽明春天的董事均未出席,導致隆銘無法公告申報第三季財務報告,遭證交所停止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許鑒隆認為,此舉危及隆銘營運,且有股票下市風險,而他若被解任,將損失每月25萬元的報酬,為免急迫危險及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准許緊急處置,命陽明春天改派他所指定的3人擔任董事,且不得再改派他指定以外之人出任。

陽明春天則主張,許鑒隆8月12日、15日召集的董事會,遲未提供充分議事資料,且所列諸多議案均有違法疑慮,陽明春天才會選擇更換董事代表人行使董事職權,以維護股東權益,此屬董事職權的合法行使。

陽明春天強調,如果法院禁止他們行使董事職權,對陽明春天及隆銘的損害極大,本件並無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更無從准許緊急處置。

一審台北地院駁回許鑒隆聲請,許鑒隆不服,提起抗告。

二審高等法院指出,董事負有詳實審認以通過及承認所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的責任,否則將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不能要求董事對於提報至董事會的財務報告,均一律通過,而無任何意見。因此,隆銘無法公告申報第三季財務報告,而遭證交所停止股票買賣的責任,是否全可歸責於陽明春天改派的3名董事未出席許鑒隆召集的董事會所致,需要透過本件聲請來防止隆銘受損,實有疑義。

高院強調,本案涉及隆銘經營權爭執,更應深化許鑒隆的舉證責任,而依許所提證據資料,尚難認他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可得確保的利益或防免的損害,遠大於陽明春天因該處分所蒙受的不利益或損害。

高院說明,審酌兩造所受損害及利益權衡、對隆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公眾利益影響等一切情狀後,尚無法認定許鑒隆的主張已盡釋明之責,亦即欠缺保全必要性,無緊急處置的必要。

綜上,高院認為許鑒隆所提的證據資料,無法釋明本件有何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而有保全必要,屬「釋明欠缺」,非為「釋明不足」,評議後裁定駁回,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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