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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382萬賓士休旅車未交車 女要求「加倍返還訂金」結果是…

許姓女子訂購382萬賓士休旅車,車商因故未交車,希望許女改買另一車款被拒,高等法院判決車商中華賓士敗訴,應返還定金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許姓女子訂購382萬賓士休旅車,車商因故未交車,希望許女改買另一車款被拒,高等法院判決車商中華賓士敗訴,應返還定金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2/11/04 19: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德國豪華車輛雙B是不少人的最愛,許姓女子向中華賓士訂購售價382萬元的休旅車,但車型也停產,車商希望她改買另一車款被拒。許女打官司要求返還26萬6000元訂金,依民法規定加倍返還,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許女訂購的休旅車車型已停產,致未能簽訂本約,應歸責於中華賓士,判中華賓士應返還訂金26萬6000元,全案確定。

許姓女子主張,去年6月28日向中華賓士汽車洽購德國賓士GLE350d Coupe休旅車,包括配件總計382萬多元,雙方約定去年底前交車完成,簽有合約書,她當天以信用卡刷付訂金10萬元,隔天再匯入16萬6000元,共26萬6000元當訂金,依民法第248條規定,兩造間契約已經成立。

許女說,她先後在去年7月28日、8月23日洽詢確定交車日期,中華賓士都藉故推託說無法確定交車相關事宜,還希望她能改買另一款GLE300車款,但她明確表示無法接受,中華賓士卻以合約書為「預購合約」,賣方可以隨時取消合約而「惡意棄單」,讓她無法接受,因此請求法院應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判決中華賓士必須加倍返還訂金共53萬2000元。

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訂金。」

中華賓士指稱,許女看中的車型並無她屬意的銀色,且有訂製客製化的配備,業務員已明確告知,必須德國原廠給予生產配額後,所預購的車輛才能上線生產,而且雙方合約書第1條、第11條已明訂合約書所涉買賣車輛的款式、售價、交車等項,應依正式簽妥的「訂購合約書」為準,顯然合約書性質是「預約」性質。

另外,依據合約書第5條約定,以「本預約訂購標的物上線生產」為締結本約的停止條件,許女預購的車型已於去年7月6日發布停產公告,無法上線生產,停止條件未成立,因此,中華賓士不負締結此合約的義務,遑論有何違反交車的義務,許女無權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加倍返還訂金。

台北地院審理發現,雙方合約書除了在標題上載明「預約訂購」外,契約第一行也有「本預約僅限於尚未確定車款總價及交車日期之賓士車輛適用」等文字,至於訂購車輛欄的出廠年份及年式記載「預計出廠年份:2021」「年式:2021/ 2022」,預定交車日期全部空白未填,也未勾選制式契約書中所列的「已進口車輛」、「國外製造尚未進口車輛」等任何一個選項。合議庭因此認定,中華賓士主張雙方簽約時,許女預定購買的車型及加裝配件的休旅車尚未上線生產,該合約書只是預約性質,並非本約。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簽訂合約書後,仍未簽立「訂購合約書」,原因是車型已於去年7月6日已停止供應所致,而未能簽訂本約應歸責於中華賓士所致,因此中華賓士應返還許女已付的訂金26萬6000元;至於許女另請求應加倍返還訂金,遭北院駁回。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支持一審見解,認為北院判決並無違誤,今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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