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爭女案》最高法院廢棄原裁定 將全案發回北院
女童曾寫信給總統表達想留在台灣。(本報合成)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台籍前空姐與義大利男子未婚生女,分手後為了8歲女兒親權對簿公堂,最高法院今年2月維持台北地院原裁定,認女童應赴義大利與父親同住1年,女童不想離台寫信給總統陳情,女童母親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5月27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最高法院的確定裁定違憲,廢棄該裁定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廢棄原裁定,將全案發回北院。
台籍前空姐與義大利男子是在2014年未婚生下女兒,情侶後來感情生變,引發跨海爭女訴訟。台北地院認為,女童曾到義大利居住,該國是她的新慣居地,且本案已替女童選任兩位程序監理人(類似律師),並調閱女童被強制執行的陳述與義國訪視報告,程序完備,綜合考量後裁定她應赴義與父同居;最高法院認同北院見解,裁定維持。
後來台籍空姐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指出,影響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時,應尊重其意願,相關裁定只參酌執行筆錄,然而,8歲女童在法庭內外有陳述意見能力,歷審未給她陳述意願的機會,有應審酌而未審酌其意願的情形。
另從「繼續性原則」判斷,女童曾住義國1年,返台3年1月,台灣是否已成她的新慣居地?歷審未審酌就認定義國才是新慣居地;女童暫居義國能否消弭父母對立造成的不利影響、有無立即赴義必要性等亦未審酌,不符合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意旨。
憲法法庭也指,家事事件法規定,改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應讓小孩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機會,目的在保障其程序主體權,歷審未踐行,已侵害其陳述意見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影響媽媽行使親權。本案主筆大法官為呂太郎,大法官10票同意違憲,5票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