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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者對居隔起算日有意見 聲請提審失敗原因出爐

北院行政訴訟庭根據衛福部疾管署規定,認為是否確診須經「醫師看診確認」,故駁回民眾請求提早釋放的聲請。

北院行政訴訟庭根據衛福部疾管署規定,認為是否確診須經「醫師看診確認」,故駁回民眾請求提早釋放的聲請。

2022/09/20 11:0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陳姓民眾今年確診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衛生局要他從8月27日起居家隔離至9月3日止,但他自認8月23日已出現新冠肺炎症狀,醫師判定時卻未加以詢問,聲請提審請求釋放,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明白指出,根據衛福部疾管署規定,是否確診須經「醫師看診確認」,故駁回他的聲請。可抗告。

陳姓民眾說自己8月23日已出現新冠肺炎症狀,然而,醫師判定時並未加以詢問,便以8月27日為起算日期;他認為8月30日便可解除隔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

北院指,根據疾管署今年5月9日公布的「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及居家檢疫對快篩陽性之評估確認及通報流程」,是否確診須經「醫師看診確認」,而不是以病患自己用快篩篩出的檢測結果或自行評估為準,因此,陳於8月27日經醫師採檢後確定為新冠肺炎確診者,居隔7日應從8月27日起算至9月3日,駁回他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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