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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家江漢清巨幅畫作被當垃圾丟棄 藝術協會理事長判賠25萬

    江漢清(見圖)創作巨幅畫作「黃昏的漁港」被當大型廢棄物丟棄,北院判貓頭鷹藝術協會理事長姚通吉應賠25萬元。(資料照)

    江漢清(見圖)創作巨幅畫作「黃昏的漁港」被當大型廢棄物丟棄,北院判貓頭鷹藝術協會理事長姚通吉應賠25萬元。(資料照)

    2022/09/02 10:5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藝術家江漢清受貓頭鷹藝術協會理事長姚通吉之邀,創作巨幅畫作「黃昏的漁港」參展,並約定畫作賣出後,價金各半,但江控姚未經同意剪毀畫作,索賠百萬;姚說,畫作已毀損才被當大型廢棄物丟掉,且江未支付任何費用,還求償價金,拒絕賠償。台北地院認定姚未經同意擅自處分畫作,應負賠償責任,經計算畫作市場價值約50萬元,判姚賠償25萬元。

    江漢清主張,2016年5月間,貓頭鷹協會在台北世貿一館舉辦首屆台灣藝術博覽會,他受姚通吉之邀,創作巨幅畫作參加展出,協會則會提供所需畫布、顏料,雙方也約定,畫作若在展覽期間或展覽後賣出,價金一人一半。

    江漢清後來創作題為「黃昏的漁港」的巨幅畫作參展,同時標示售價為台幣360萬元,姚通吉也在博覽會結束後告知他會規劃陸續在全台各地辦展,因此未歸還畫作;豈料,去年1月他要辦個人畫展向姚要回畫作,姚竟告訴他畫作已被剪毀。

    江漢清強調,自己擁有畫作所有權,卻被姚通吉毀損,即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他認為畫作至少值175萬元,提告求償。

    姚通吉解釋,根據雙方口頭約定,畫作若於展覽結束後未售出,所有權歸協會所有,且該畫作太大導致無法放在一般室內,才改放在協會所在大樓一樓公共空間,卻遭管委會抗議,又因長期間放在地面,已有毀損及蟲蛀,因而交由大樓大型廢棄物處理車載走。

    姚通吉也說,依目前江漢清巨型畫作在拍賣市場訂價,由於適合陳放地點受到侷限,潛在賣家稀少,不值175萬元,且江除未支付任何畫布、顏料、畫框、運費、展出場地的租金,也未負擔畫作保管責任及場底租金,竟還提告求償,並無理由。

    北院認為,江漢清並無動機在展覽結束後放棄畫作所有權,且如果畫作已歸協會所有,姚通吉何必在去年1月就丟棄畫作一事傳LINE道歉,故認定姚未經同意擅自處分畫作,應負賠償責任,經計算畫作市場價值約50萬元,判姚賠償江2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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