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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配額弊案纏訟27年 勞委會前科長梁鴻達無罪確定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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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11:1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勞委會(勞動部前身)職業訓練局1995年移工引進作業,爆發官商勾結弊案,時任職訓局綜合規劃組法制科科長梁鴻達,被控透過馬來西亞華僑人力仲介業者沈維明協助,販售外勞配額,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案經27年纏訟打到更九審,高等法院更九審今年4月判決,2人被控圖利罪無罪、梁圖利未遂罪免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九審認定無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終告確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梁鴻達1995年4月擔任法制科長前,兼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常受民意代表、助理請託協助申請外籍勞工,他皆會轉請承辦人依慣例提前辦理,1994年梁結識馬籍在台逾期居留的仲介業者沈維明。由於當時國內申請移工來台或展延,常須耗時數月至半年,梁、沈認有利可圖,利用梁可公務請託加速辦理的機會,由沈出面向其他仲介業者收取好處。

檢方認為2人向2間人力仲介公司各收取119萬、25萬餘元趕件費用及保證,梁1995年10月帶家人赴泰旅遊,也由某仲介公司付出5萬元旅費,起訴2人。一審台北地院將梁鴻達判刑8年6月、沈維明5年6月,沒收149萬9000元不法所得。

經多次上訴與撤銷發回,官司一路纏訟27年,打到高院更九審。更九審今年4月判決認定,李姓證人雖證稱有付人頭快件費和保證金,但趕件費是在國外趕件,與國內申請無關,保證金則是在移工順利來台後就會退還,卷內證據除了沈的部分自白外,沒其他證據可證明梁行求賄賂或期約。

至於梁遊泰國的旅費,仲介公司負責人證稱是「贊助」,無從認定是梁利用職務圖取不法利益,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無罪;至於貪污治罪條例舊有的圖利未遂罪,已於2001年11月修正刪除,梁圖利未遂罪因而獲判免訴。

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更九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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