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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曳引車掛塑膠車牌上路 交警識破開罰2萬1600元

蔡男的自製車牌,因顏色太鮮豔,被交通隊巡邏員警一眼識破,攔下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警方提供)

蔡男的自製車牌,因顏色太鮮豔,被交通隊巡邏員警一眼識破,攔下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警方提供)

2022/08/13 10:1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蔡姓男子異想天開,自製車牌懸掛於已報廢的曳引車上,讓「廢物再利用」。不過蔡男的自製車牌,因顏色太鮮豔,被交通隊巡邏員警一眼識破,攔下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於9日執行巡邏勤務,在苗栗縣造橋鄉台1線與台13甲線交岔路口發現1輛營業貨運曳引車懸掛牌照格外鮮豔,察覺有異。

經利用警用系統查詢,發該輛曳引車已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隨即上前鳴笛示意駕駛人蔡姓男暫停路旁安全處所接受警方稽查,警方仔細檢視該車牌照,發現是用塑膠底板變造。

蔡男見東窗事發,向警方表示,該曳引車雖已報廢,但車輛性能尚能使用,所以自行使用塑膠底板,並複印原車號製作車牌樣式,再懸掛於曳引車上,讓報廢的曳引車能再利用。

員警當場與駕駛人共同檢視該曳引車引擎及車身號碼,經比對車牌號碼吻合,便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舉發駕駛人變造汽車牌照及使用報廢登記之汽車行駛道路,處罰汽車所有人2萬16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扣繳牌照及沒入車輛,俾利監理單位辦理後續銷毀事宜。

苗栗縣警察局局長陳武康提醒所有用路人,行駛道路之車輛,應依各現行法令規定申請車輛檢驗、領用牌照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事宜,同時也呼籲駕駛人務必遵守各項法令規定,以確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蔡男的自製車牌,因顏色太鮮豔,被交通隊巡邏員警一眼識破,攔下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警方提供)

蔡男的自製車牌,因顏色太鮮豔,被交通隊巡邏員警一眼識破,攔下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警方提供)

苗栗縣蔡姓男子異想天開,自製車牌懸掛於已報廢的曳引車上,讓「廢物再利用」。(警方提供)

苗栗縣蔡姓男子異想天開,自製車牌懸掛於已報廢的曳引車上,讓「廢物再利用」。(警方提供)

警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警方提供)

警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警方提供)

警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警方提供)

警開罰2萬1600元、扣照銷毀,並將車輛沒入。(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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