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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帶2支球棒防身 法官認定「具殺傷力器械」判罰

監視器畫面可見紀男下車後(圖右),右手持兩支球棒。(記者張瑞楨翻攝)

監視器畫面可見紀男下車後(圖右),右手持兩支球棒。(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2/08/11 16:2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球棒隊肆意橫行,造成人心惶恐,台中市紀姓男子在今年5月31日,攜帶2支球棒,於台中市神岡區被警方傳喚,他坦言說,自己與別人有糾紛,攜帶球棒防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請台中地院裁罰,法官認定球棒屬於「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紀男想用暴力解決糾紛,無故攜帶此一器械,「恐因一時情緒影響失控濫用或誤用,足對於社會大眾之生命安全及社會安寧產生危害之虞」,判處罰鍰3000元,可抗告。

裁定書指出,紀男於今年5月31日下午3時許,開車至神岡區五權路巷弄內,與一機車騎士略有行車糾紛,他停車後,手持2支球棒下車,與騎士講幾句話後,兩人各自離開,他沒有揮舞球棒,兩人也沒有衝突,但仍有居民報案「有人在吵架」,警方馳抵時,兩人都已離去,警方調閱監視器傳喚紀男,他宣稱自己與別人有過節,才會攜帶球棒防身,並未用於犯罪,警方依函送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球棒是否為此法條的「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紀男帶球棒是否「無正當理由」?法官有一番論述。

法官認為,球棒本應於適當場所(如棒球場)始能發揮功用,又在公眾場所持球棒與人發生紛爭,本易滋生事端,造成社會秩序的不安,且球棒質地尖硬,有相當長度及重量,如果持之揮擊他人,有成傷或致死的可能,依一般社會觀念,均已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

法官強調,紀男宣稱與他人有糾紛,才將攜帶球棒防身,如果他真的遇到糾紛,也不必持具有殺傷力的器械,用暴力方式解決,足見紀男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爭端,足以認定紀男攜帶具殺傷力的器械,並無正當理由,且恐因一時情緒影響失控濫用或誤用,對於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以及社會安寧有危害之虞,據此判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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