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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教授65歲屆退續任案未過 告教部求償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把即將屆退的國立大學65歲教授續任的抗告案裁定駁回,全案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最高行政法院把即將屆退的國立大學65歲教授續任的抗告案裁定駁回,全案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2/08/06 23:4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某國立大學語文教育系一位專任教授即將年滿65歲屆退,語教系徵得他有繼續任教意願,但提送文學院教評會審議遭打槍,其續任案未通過,教授認為已不當限制其延長服公職權利而違憲,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未果後,打行政訴訟,尋求翻案,並對教育部求償70萬元,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又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教授無延長服公職的請求權,原審無違誤,裁定駁回抗告案確定。

教授主張,他於去年5月屆滿65歲,原本要退休,語教系以一時之間找不到適當教師接替他任教的課程,徵得他有繼續服務意願後,提送系教評會審議通過,不過,此續任案提送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審議結果為不通過,並將結果通知他。

教授不服審議結果認為,退休教授若因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延長服務,可實現其工作權;而延長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教授、副教授無請求延長服務之權利」,已經限制教授延長服務的權利,已屬違憲。

教授向教部育提起訴願,獲不受理結果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應撤銷審議結果,且教育部應賠償他70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簡稱教職員退撫條例)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並未賦予當事人請求學校辦理或作成同意延長服務的請求權,另外,該教授請求教育部賠償為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教授不服裁定,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0條等規定明訂,教授、副教授於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者,應辦理齡退休,考量學校校務運作及師資人力因素,而賦予學校審酌際教學需要,且徵詢將屆齡退休的教授、副教授也有意願繼續服務者,得辦理延長延長服務的權限,不過,並未賦予這些屆齡退休的教授、副教授有向學校請求延長服務的公法上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中,語教系雖因師資人力、教學需要,徵得抗告人,即教授有繼續服務意願後,提送其延長服務案至系教評會通過,但在提送院教評會時決議「不通過」,並將結果告知,該教授雖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結果,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故裁定抗告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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