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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帶食材上班販售、偷喝飲料 員工判賠2500元

網咖員工私帶食材販售客人,被橋頭地院判賠店家罕見。(記者鮑建信攝)

網咖員工私帶食材販售客人,被橋頭地院判賠店家罕見。(記者鮑建信攝)

2022/08/04 21:5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某網咖鐘姓員工私帶食材烹煮後賣給顧客,並違反規定偷喝特調飲料,林姓老闆娘認為嚴重影響生意,憤而求償10萬元,橋頭地院調查,店家無法具體提出損失證據判決鐘僅需賠償2500元,案情相當罕見。

林女指出,去年3月9日至4月4日止,鐘男在她位於高雄市岡山區經營的網咖任職,卻數次私帶食材,並使用店內水電、瓦斯等資源,自行收款販售厚片吐司等予客人。

此外,鐘還在店內抽菸、偷喝45元的粉類特調飲品飲料、甚至幫客人把外賣拿到位置上,造成店內點餐率降低,營業損失難以估計,要求賠償10萬元。

鐘男則指稱,因老闆未提供餐點,因而攜帶食材煮餐自己吃,她在現場並未反對,並否認私帶材料製作餐點販售給客人,況且他多煮泡麵、牛肉,1週約煮3至4天,縱需賠償應以2、300元合理。

他說,店內有許多人抽菸,也未規定不能喝飲料,雖禁帶外食,但無強制力,很多客人偷帶,並因人力不足無法管理,外賣送來時叫客人自行取餐,但客人在玩電腦離不開,便幫忙拿進去,並告訴對方要拿出去吃,服務業不能得罪客人。

承辦法官勘驗林女提出錄影帶等證據清查,認定鐘確有私帶食材,使用店家水電、瓦斯等資源烹煮自食或販售客人,但因次數不明,及實際使用物品、用量、相關耗損均無法認定,店家又無法具體舉證損失,此部分判決鐘應賠償2000元。

此外,店家的確有禁止員工喝粉類特調飲品,並有員工指證鐘5天內有3、4天私自泡粉類飲料喝,但確切次數和用量均不明,法官認為他應賠償5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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