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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新購土被指是剩餘土方罰18萬 法官看了照片判苗縣環保局敗訴

法官依據環保局所提出當日稽查車輛所拍攝載運物品的外觀均屬灰色砂粒,並無摻雜泥、土、石、磚、瓦、混凝土塊等情事。(記者彭健禮翻攝)

法官依據環保局所提出當日稽查車輛所拍攝載運物品的外觀均屬灰色砂粒,並無摻雜泥、土、石、磚、瓦、混凝土塊等情事。(記者彭健禮翻攝)

2022/08/04 08:3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新竹縣一家通運公司司機載運土方,遇苗栗縣環保局人員稽查並被認定是載運剩餘土方,又未隨車持有相關文件,通運公司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18萬元,公司提訴願也被駁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官審理,查出載運土方為新購土,無違反廢清法情形,認為環保局處分未洽、率予駁回業者訴願也屬不當,判決撤銷環保局所作處分及訴願決定。

這家通運公司司機於去年11月11日中午12點20分許,駕駛公司車輛載運土方,行經苗栗縣頭屋鄉岡見橋附近土地時,被環保局稽查人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員警稽查。

環保局稽查人員認定車輛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依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為由,及同法第49條第2款、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這家通運公司18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6小時。

通運公司檢具相關文件提起訴願,被環保局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司機是載運新購的粗砂,半途中司機因故接聽電話臨停於頭屋鄉岡見橋附近土地而被稽查,聲明環保局訴願決定及處分均撤銷。

法官調查,通運公司有相關新購土的標售契約書、過磅單、統一發票等單據為證,且依據環保局所提出當日稽查車輛所拍攝載運物品的外觀均屬灰色砂粒,並無摻雜泥、土、石、磚、瓦、混凝土塊等情事。

法官認為,從客觀證據看來,車輛所載運土方與環保局認定是剩餘土方的情形相悖,且環保局也未提出任何證據,礙難採納環保局的說法。

法官認為,依相關事證顯示,當日車輛既非載運廢清法所規範的剩餘土方,司機駕駛車輛即無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的義務,難認有違規情形。因此,認環保局裁處自屬未洽,且對訴願決定未予查明,率予駁回業者訴願,亦屬不當,是業者求予撤銷為有理由,判決處分及訴願決定均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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