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警到男警官套房「甜蜜送餐」 一頓飯代價25萬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大甲地區一對警察夫妻,蔡姓警察丈夫發現,妻子吳姓女警,到一處套房與同單位的宋姓男警官共處,蔡員對宋姓警官怒提民事告訴,索賠149萬9000元,宋員答辯說,他身體不舒服,吳女帶晚餐來探望,只有吃飯聊天,一審依中市警局「靖紀小組」調查,2人並未過夜,判決宋員不用賠償,二審卻逆轉,認為單純吃飯聊天,卻捨辦公室等其他地點,兩人各有配偶,卻在私密套房相聚,違反情理,判決宋員應賠償25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原告蔡男與妻子吳女(案發後離婚),以及被告的宋姓警官,3人全都是警察,宋員在任職分局附近租套房,吳女於2019年8月19日傍晚,獨自到套房與宋員共處,當天晚間7時許離去,逗留將近2小時,蔡男先對妻子吳女提告,法院判決吳姓女警應賠償丈夫20萬元,之後,蔡男又對宋員提告,索賠149萬餘元。
宋員答辯說,他健康欠佳,才於警分局附近租套房休息,他與吳女是同事,當時他身體不舒服,吳女於帶來晚餐,探視他並一起用餐聊天,晚間7時許離開,兩人沒有未逾越分際,他還說,警察自我要求較高、避免同事非議,另因身體需修養等因素,他願意降調非主管職務,又受督察管制近2年,他也蒙受相當金錢與精神上的損失。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一般男女社交,諸如會面聚會、用餐談心、攝影合照,法律並無不許,依據中市警局「靖紀小組」調查,當天宋員與吳女先後進入套房的地下室(停車場),吳女逗留1個多小時後離開,沒有與宋員在租屋處過夜,難以認定2人有逾矩的交往行為,蔡男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宋員與吳女有曖昧,判決蔡男敗訴,宋員免賠。
蔡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但僅求償50萬元,法官認為,宋員與吳女皆已婚,各有配偶,如果只是職場同事間單純吃飯聊天,卻捨辦公室等其他公共空間,先後同赴套房相聚,是有違情理,逾越一般已婚男女的正常社交程度,侵害蔡男的配偶權,且用「3人間之職務關係等主客觀情狀」(指3人都具有警察、警官等上下職務關係),可認定是情節重大,據此判決宋員應賠償25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