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修剪住處樹木害女騎士遭砸喪命 屋主疏失被判刑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53歲吳姓男子,雇用1名工人修剪住家外圍臨路的樹木,由吳男負責道路通行警戒,不料,吳男疏於注意,使得鋸倒的枝幹砸中騎機車經過的58歲廖姓女子頭部,廖女頭破傷重送醫,急救無效死亡。苗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8個月。
吳男於住處外圍緊鄰道路的邊界駁坎上方有栽種樹木,於2020年6月13日雇用吳姓工人1人協助修剪,吳男則於樹木下方道路負責警戒,管制來往車輛。當天上午11點20分許,廖女騎機車經過,但吳男疏於注意,未攔阻廖女通行,使得鋸倒的枝幹,不偏不倚地砸中廖女,廖女當場人車倒地。
廖女經送醫,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後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經急救後無效死亡。廖女丈夫痛失愛妻提告,苗栗地檢署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吳男提起公訴,吳姓工人則因罪嫌不足,不起訴。
吳男辯稱,他當時有擺放交通錐擋住北上的車輛,有做手勢向廖女示意該路段不能通行。吳男的辯護人更請求送覆議或調查廖女視力是否模糊。
不過,法官認為,吳男未經許可擅自占用道路、封閉單向車道修剪路旁樹木,又未注意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輕率地以站立於道路上之方式即自認可安全封閉車道並讓他人注意而安全閃避,顯然忽視相關交通安全規範,造成道路上用路人行駛之危險。
至於吳男辯護人請求送覆議或調查被害人視力是否模糊,法官依據調查事證,吳男向廖女揮手示意繞道,廖女當時即有騎車閃避行駛,已可見廖女有注意到吳男之指揮,自難以認定廖女有何視力模糊致不能判斷路況之情。且該突發事故亦與廖女是否有眼疾並無關連,加上廖女也無其他肇事因素,是此部分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法官認為,吳男貪圖方便僅在道路旁僅擺放2個交通錐,並站立於路中央以手勢示意,即任意封閉車道而進行樹木修剪作業,罔顧他用路人之安全,且因其輕率行為造成廖女無辜喪命。
法官衡酌吳男犯後雖承認犯行,但迄今仍未與廖女家屬達成和解、調解,或為道歉等其他彌補被廖女家屬所受損害之舉措,也未獲得廖女家屬之諒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吳男8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不過,法官認為,吳男未經許可擅自占用道路、封閉單向車道修剪路旁樹木,又未注意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輕率地以站立於道路上之方式即自認可安全封閉車道並讓他人注意而安全閃避,顯然忽視相關交通安全規範,造成道路上用路人行駛之危險。
至於吳男辯護人請求送覆議或調查被害人視力是否模糊,法官依據調查事證,吳男向廖女揮手示意繞道,廖女當時即有騎車閃避行駛,已可見廖女有注意到吳男之指揮,自難以認定廖女有何視力模糊致不能判斷路況之情。且該突發事故亦與廖女是否有眼疾並無關連,加上廖女也無其他肇事因素,是此部分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法官認為,吳男貪圖方便僅在道路旁僅擺放2個交通錐,並站立於路中央以手勢示意,即任意封閉車道而進行上開作業,罔顧他用路人之安全,導致發生本件事故而致廖女傷重至醫院救治後仍死亡;吳男的揭輕率行為造成廖女無辜喪命,兩相對比之下,更令人不勝唏噓。
法官衡酌吳男犯後雖承認犯行,但迄今仍未與廖女家屬達成和解、調解,或為道歉等其他彌補被廖女家屬所受損害之舉措,也未獲得廖女家屬之諒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吳男8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苗栗警察分局提醒民眾,請民眾如有使用道路辦理婚喪喜慶或施工,占用道路部分,需向相關單位申請路權,並於適當位置設置交通維持設施及指揮,確實於現場擺放警告標誌等適當設施,用以提醒用路人注意前有施工狀況,使用路人預先調整及降低車輛之行車方向與速度,共同來維持交通順暢與行車安全。